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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向度

2006-12-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罗佳明 我有话说
世界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其突出的普遍价值、不可替代与不可逆转的特性,决定其应受特别的保护。基于这样的共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国际遗产管理的体制与运行机制。而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世界遗产概念产生之前,许多国家就已经建立起了文物保护或自然资
源保护体系。这些管理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在各自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中,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特色保护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在遗产管理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遗产管理组织形式上的差异,以及东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遗产管理方式的差异。

(1)管理组织形式的差异。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了从上至下垂直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遗产管理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这种由国家财政包干的管理制度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制度密切相关。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由于受财力限制,或政府管理机构处于经常性的调整变化之中,一般都没有单独设立统一的垂直管理机构。

(2)管理方式的差异。由于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西方国家的遗产保护注重科学和技术的应用,遗产保护以规范的法典、理性的探究、合理的规划、程式化的管理为主要模式;而我国遗产管理更注重权威、实用、协调、直觉、感悟以及管理者的经验等等。

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向世界展示我国优秀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同时,也在遗产管理上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在世界遗产管理方面,我国目前仍然沿用传统的文物保护单位体系和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模式,遗产管理基本满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国家一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了“条”“块”结合的遗产管理行政组织体系。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行业管理部门对遗产地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同时地方政府又派出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地进行具体综合管理。二是制定了基本涵盖遗产管理的政策法律。三是利用各种手段加强了对世界遗产的维修保护。

目前,我国世界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更有效的保护管理。有效的管理来自两个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管理组织形式,另一个是管理方式。管理组织形式需要从遗产自身的特点出发加以建设,但也必须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管理体制等宏观环境。而在管理方式上,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也占很重要地位。同管理组织形式相比,管理方式的变革要快得多。世界遗产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兼顾国际间的遗产保护标准和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目前最需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从社会文化背景上分析,从遗产管理方式上入手,寻找与国际遗产规范管理的差距,以提高我国遗产管理有效性为目标,进行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

管理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基础之上的。中国传统文化讲求“天人合一”,强调整体与直觉思维,同时,我们也缺乏西方现代管理的严谨逻辑思维与科学理性,这也表现在对世界遗产的管理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遗产规划。西方国家特别注重对遗产地的科学规划与论证,并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工作;而反观我国世界遗产地的规划则严重滞后,许多遗产地缺少科学规划,而且一些规划编制经验不足、水平不高、操作性不强,导致规划往往被束之高阁。

(2)遗产监测。西方遗产监测一般建立在科学的指标设置、数据收集与技术分析上。我国的遗产监测多数表现为日常巡视和人为感觉判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测信息管理机制,为此我国的世界遗产地也付出了惨痛代价。

(3)遗产维护。在遗产维护和修复上最能体现东西方文化的差异。西方文化遗产保护十分强调维护遗产的“历史真实性”。西方文化遗产中有许多“不完整”的古迹,并不是他们没有能力修复,而是认为缺少直接的原始证据,宁可让其保持残缺的历史现状。而亚洲国家在文物修复时更强调“价值的真实性”。我国文物界长期奉行“修旧如旧”原则,在维修时按照当时的历史材料,运用当时的工艺,尽力恢复“完整”的历史原貌,其目的不仅在于文物修复本身,也在于恢复文物所承载的价值内涵。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总体上,传统的管理思想、管理思维、工作方法依然主导着我国的遗产管理。因此,吸收西方遗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科学管理思想,增强我国在遗产管理方式上的科学性是必要而且急需的。遗产管理的有效性必须考虑社会文化对管理方式的影响,但必须注意到这些影响有的需要继承、有的则需要摒弃或者加以改造。我们既要发挥传统“柔性”管理优势,又要认真学习西方“硬性”管理思想,建立有效的遗产管理体制与机制,从而有效弥补我国遗产保护的不足,实现遗产管理有效保护、保存与展示的目标。(作者系中共乐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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