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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开放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2006-1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董山峰 通讯员汤阳 我有话说
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正值各界纪念我国加入WTO五周年,探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之际,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围绕上述两个办法中各界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何此时出台《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崇泉: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石油市场有序开放,促进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石油行业特点,坚持准入条件、过程管理和退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进一步扩大石油市场开放,加快推进我国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合理引导企业进入我国石油市场的积极性,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形成油源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品牌和服务差异化的市场格局,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记者:是否意味着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

崇泉:是的。2006年12月11日前,我国原油资源由国家统一配置,成品油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两个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记者:《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有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面临怎样的竞争形势?

崇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给原有成品油经营企业预留了整改期,批发和仓储企业可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进行整改,零售企业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届时仍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会逐步退出成品油市场。

记者:上述办法是否意味着民营企业也获得了更多机遇?

崇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都会有相应的发展空间。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社会批发企业占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民营企业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分销领域的各个环节,不仅企业数量多、分布区域广,而且在成品油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民营企业只要抓住机遇,合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发展,就会进一步获得发展的机会,成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一支活跃的力量。(本报北京12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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