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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百姓利益融入到法规的每一个条款

2006-1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胡士俊 我有话说
11月16日,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这是自1979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沈阳市首部根据市民建议确定立法项目,由市民全程参与草案起草、修改并最终出台的的地方性法规。它被广大市民自豪地称作是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规。

顺应民意将

市民建议列入地方立法规划

去年7-9月份,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在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过程中,收到了81件立法建议,其中有7件建议为防治噪声污染立法,占各类立法建议首位。许多市民对城市发展带来的越来越严重的噪声污染问题反映强烈,皇姑区一个居民委员会的38户居民集体致信市人大常委会,建议为解决严重影响他们生活的噪声问题立法。

近年来,由于沈阳市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经营等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据统计,2005年,沈阳市环保部门共受理信访投诉10279件,其中噪声投诉7859件,占投诉总量的76.5%,居各类环境投诉之首,一些重点难点的环保信访问题90%以上是噪声扰民带来的。虽然有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范,但由于其中条款过于笼统,许多具体的噪声扰民问题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广大市民热切盼望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他们有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噪声污染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地方立法要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就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来开展,让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得到更加直接和具体的维护。于是,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06年地方立法规划。

为民立法要让群众自己说话请群众参与

今年初,负责法规草案起草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沈阳日报》、《辽沈晚报》、《沈阳晚报》、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出公告,向广大市民征集对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市民们纷纷对立法治理噪声污染献计献策,征集到的有效建议达450多个。有的建议立法逐步将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搬出居民区;有的建议立法禁止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有的建议立法规定市内的铁路和经过居民区的交通干线两侧设置隔音屏障;有的建议加大对居民区内歌厅噪声污染处罚力度;还有的建议立法对走街串巷叫买叫卖的小贩严加治理。有一位名叫石宁的市民写来了1万多字的立法建议。草案起草部门组织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东北大学等20多名环境法学专家和立法顾问,对市民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起草了《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6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修改后,于8月4日将草案全文在《沈阳日报》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深入街道、机关、学校、社区、工厂、商场,召开由人大代表、居民代表、企业负责人等各个层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对一些同志提出的应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住宅装修的时间应严格规定、中高考期间要严格控制噪声污染等建议,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9月26日,《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审修改后,又以文件形式下发部分居民委员会、工厂、学校、机关等单位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1月16日,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凝聚全体市民智慧的《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让城市变得更美好市民生活更安静和谐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经营以及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污染的监管、防治和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文化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重点加强对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的噪声污染的监管和防治,规定在这些区域内的餐饮、加工、维修、批发等商业经营,必须进行噪声影响评价,噪声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特别规定,在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歌厅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对已有的娱乐场所要逐步进行清理。对工业生产产生的噪声防治,规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大规模城市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防治,规定在医院、学校、住宅区、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和科研单位所有的区域,晚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对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的防治,规定经过居住区的交通干线两侧,要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根据住宅和机关所处位置,在城市市区内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和禁鸣时间,设置禁鸣警标识;对建筑、装修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在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晚20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在中、高考之前7天,市环保和公安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和室内装修的区域、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条例》全面考虑和明确规范了各种噪声污染的防治,52个条目中,每一个条款都充分体现和维护了市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广大市民能有一个安静的工作、生活、学习的环境,让城市变得更美好,让生活变得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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