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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

2007-01-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中国天主 我有话说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

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法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坚定决心和坚强信心。《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说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党和政府对宗教界寄予了殷切期望,作为宗教界人士,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团结广大宗教团体,回应党中央的号召,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动员广大信教群众,找准位置,发挥优势,做出贡献。

一、五教同光、共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从《周礼》的“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柏拉图的“公正即和谐”,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制度”,到科学发展观……从东方到西方,从远古到现代,建设一个富足祥和,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充满活力的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梦想。面对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愿望和追求。

《决定》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促进五大政治社会关系的和谐,其中包括宗教关系的和谐。将我国的宗教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社会关系提出来,既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赋予宗教团体、宗教事业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以十分重要的位置和责任。

宗教关系的和谐,包括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各宗教内部的和谐,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保持我国宗教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有1亿多信教群众,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帮助下,经过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团结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不仅以自己较高的爱国意识在政治上与整个民族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也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投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家以做好公民、好信徒、好家长的身份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五大宗教的各爱国宗教团体,在爱国爱教的旗帜下,本着“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共同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不仅团结和带领着广大信教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且各个宗教之间形成了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良好传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一定要珍视和发扬这一宝贵的和谐传统,按照贾庆林主席2006年11月14日与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研讨会成员座谈时的要求,把增进和谐作为宗教团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在为增进社会和谐服务的过程中,促进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和谐。

二、发扬宗教中积极的伦理道德精神,服务于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

胡锦涛同志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讲话中,强调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他说,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思想道德建设不仅需要全社会形成共同的思想道德价值标准和行动目标,更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承担起思想道德教育和引导的任务。宗教团体在这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以天主教来说,在其道德精神中有许多积极的主张,比如:主张爱国爱教,建设人间天国;主张相亲相爱,培养兄弟友情;主张以德报怨,化解矛盾;主张关爱弱者,服务他人;主张夫妻相爱,建设家庭;主张与人为善,与社会为善,与大自然为善。天主教认为,只有在实现了人与自然界真正的和谐相处之后,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才可能真正实现。其他宗教中也有许多优良道德精神,这些都可以为和谐社会道德建设服务。

我国宗教界在参与思想道德建设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讲经讲道、信仰与生活分享、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模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三、弘扬宗教中的服务和奉献精神,积极开展社会慈善事业

胡锦涛同志在论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和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处境。以人为本,关注人的需要,重视人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思想。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伴随着全社会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伴随着对这些不幸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在一个和谐社会中,要老有所养,难有所助,危有所救,不是停留在社会的宣传,媒体的呼吁,而是应体现在“一人有难,大家援助”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动上。

目前,在我国救助弱势群体的慈善事业的机构还不健全,救助机构的稀少和救助能力的匮乏,与规模宏大的救助对象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在亟待扶植的社会慈善机构中,宗教组织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宗教组织历来有乐善好施的好传统,在历史上无论是在日寇施暴的恐怖日子里,还是在发生洪涝灾害的时候,宗教组织及其成员总是无畏无惧地救助灾民和保护无辜百姓。近年来,包括天主教会在内的各宗教组织,积极参与各种扶助贫困、救助灾民的行动,以无私的服务和奉献精神,赢得了受难同胞的信赖。宗教组织在参与救援、济困的行动中,不仅用物质,而且通过精神的鼓励,帮助困难群众树立生活的信心,走出困境。如,2004年12月,首都宗教界联合举行“为麻风病人献爱心募捐义演”,当场收到捐款110余万元。2005年夏季,全国五大宗教联合在青海大通县捐建“麻其同心小学”,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宗教组织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更是义不容辞。

总之,我们宗教界和各宗教团体,要以《决定》精神为指导,协助党和政府处理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宗教内部群众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之间的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宗教界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要紧紧抓住目前的良好机遇,团结和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伟大的工程,同全体人民一道,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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