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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间接成本应给予补偿

2007-01-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林建华 我有话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对教育和科学技术的投入,推进了教育和科研体制改革,使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学术队伍和基础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某些学术领域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

距。但是,从总体上看,国家的竞争力还比较弱,原创性的重大科技成就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都比较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涉及科技投入体制、科学知识普及程度、文化和管理体制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考察和分析影响大学科技创新能力的投入机制问题,特别是对大学的科研事业费投入问题。

用教育经费支付科研事业费不合理

科研事业费是科研项目的主体(政府机构或企业)对承担单位(学校或研究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付出的间接成本的必要财务补偿。

在我国现行的科研资助体系中,通常只计算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忽视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付出的间接成本。其实,在项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会发生很多间接的成本支出。以科学院为例,除研究项目的直接支出之外,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基础设施和公共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都需要大规模的经费支持,而这些支出都不能列入研究项目的经费预算。对于科学院这样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政府专门安排一定的事业费用于补偿上述间接的成本支出;此外,知识创新工程的经费也可以部分计作间接成本的补偿。

大学的情况更复杂一些。研究型大学的教职员工并非单纯从事教学工作,而是利用相当一部分时间从事科研活动,因此学校需要适当减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即需要雇用更多的教师,并雇用一批专职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障学校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学校需要对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公共仪器设备进行预先投入,并提供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保障这些基础科研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些支出不属于研究项目的直接成本,不能在项目计划中直接列支,只能靠自筹资金支付上述间接成本。一些大学用教育经费支付这部分费用,这使大学教育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也使本来非常窘迫的教育经费更加紧张,影响了学校对教学的正常投入和教育质量的保障。

有看法认为,“985”、“211”工程专项经费应当看作科研事业费。从根本上讲,“985”、“211”专项经费应当看作是对教育成本差异的补偿,是对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世界一流大学进行的教育专项投入。实际上,所有国家都面临类似问题,只是做法不同。在很多国家,这部分经费已经包含在公立大学的教育事业费当中了,而私立大学则通过较高的学费进行补充。英国的情况与我国类似,除了按学生人数向大学拨付教育事业费外,还有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部分学校发展的特殊需要。

科研事业费制度对大学的意义和影响

目前,大学的教育和社会服务的财务补偿机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唯独科学研究尚缺乏合理的财务补偿机制。这种状况实际是在鼓励学校进行低成本的教育规模扩张,或把很大精力放在高回报的办学活动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大学在创新型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方面的责任。

缺乏合理的科研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不仅损害了学校财务的健康运行,更阻碍了大学的管理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的进程。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的聘任都是依据教学工作需要进行的,教师的科研时间和工作量缺乏必要的法理和财务补偿依据,专职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聘任机制也难以建立。

大学科研活动的财务补偿机制不应仅仅看成是增加对大学的科技投入,更重要的是促进大学社会功能的调整和优化,推进大学科研体制改革。合理的科研事业费制度会激励大学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学科布局,并在某些领域确立优势地位,以使其在科研项目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合理的科研事业费制度也会使高等教育财务补偿机制更加完善,使教育、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各项社会功能更加均衡,有利于高校的社会功能划分,促进在我国逐步形成一批有世界影响的研究型大学和以教育为主的优秀教学型大学――这对中国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非常有利。

此外,大学聚集了大批优秀的学者和青年学生,肩负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艰巨任务,既是想象力最丰富、创造力最旺盛的地方,也是科技创新活动投入产出效率最高的地方。在大学建立合理的科研事业费制度,可以极大地激发教师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大学中教学与科研活动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还可以引导大学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调整学科布局和人才培养结构,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施科研事业费制度的几种可能模式

各国科研事业费的支付模式不同。有些国家会事先对大学各个学科的科学研究状况和水平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按不同标准提供科研事业费。英国基本是这种模式。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评估工作量大,评估指标和标准对科研的导向作用很大,如处理不当,有可能对国家科学技术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相比之下,美国的方式更具灵活性和代表性:先评估各学校科研项目运行的间接成本,并签署相应的协议。一旦某学校的教师竞争到科研项目,按照协议,将在项目经费外按一定比例配套科研事业费。通常美国大学的科研事业费约为项目经费的40%-60%,私立大学的比例高些,州立大学略低。

根据我国目前的科研体制,建议按以下几种方式向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一定的科研事业费。

1.对于科研院所,建议继续按现有的事业费和知识创新工程方式拨付科研事业费;并且,科研事业费应当作为常规经费按年度拨付,根据国家整体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院所事业发展需要,定期调整额度。

2.对于设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可根据五年一次的评估结果确定科研事业费标准,按年度拨付。

3.对于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973”和“863”项目的大学,建议国家财政按项目经费的25%-40%拨付科研事业费,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保障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工作时间。

4.改制的大院大所可以参照大学的方式。

作为在第一线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我殷切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科研事业费的重要性。我们相信:合理的科研事业费机制一定能够大大激发学校和教师的科学研究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使高校更好地发挥知识传播、知识创造和社会服务功能,为实现创新型国家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为北京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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