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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代写公文网站

2007-0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钟晓军 我有话说

每到年底,撰写工作总结、计划倡议、述职报告等都是办公份内的事。但是现如今,一些人却把撰写公文视作天大的难事,于是一些能够提供代写公文“服务”的网站应运而生。在网络搜索引擎中键入“代写网站”几个字,搜索到的相关链接居然多达474万个。

一些公文网站公然声称:“本网站提供的所有文稿均系原始创

作,可以根据您的要求,由该专业的博士、硕士或高校教师进行原始创作,您将拥有作品完全的著作权。并郑重承诺――售出文稿保证唯一性,如发现雷同或导致不良后果的由网站承担一切责任!”服务项目则囊括了工作报告、演讲发言、党建材料、心得体会等几大类,每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可谓详尽周到。

更令人惊诧的是,在一些热门的工作总结中,还出现了《市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检察院关于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等涉及国家重要职能部门的内容。这些公文网站提供的服务是否合乎相关法律和管理办法?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代写公文是否违法尚存争论

我国对“公文”究竟是怎样界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介绍说:“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根据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至于演讲稿、述职报告、干部考察材料、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思想汇报等,既不是行政机关公文,也不属于不受《著作权法》约束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我国知名网站263的法律顾问丁宇光律师表示:“从社会视角来看,代写现象属于服务性的交易行为,互联网上出现的代写服务网站,其特点是以网络为宣传媒介和交易平台。从法律视角来看,代写服务的性质是合同法律行为。可以这样说,当事人双方存在的关系,是根据约定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支付与服务相对等的费用,构成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视为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其法律特点是受托人所处理的是非法律事务,不需要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同时他也指出:“目前代写行为以互联网为媒介和交易平台,可以结合互联网的特点来看。互联网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这也是互联网上法律行为的特点,但互联网上发生的法律行为与跟互联网无关的其他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本质区别。”

任进则持相反意见,他表示:“述职报告、干部考察材料、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等,是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属于职务作品。因此,公文网站未经作者同意不得随意发表上述材料。目前,许多公文网站未经作者同意,随意发表或转载这些内容,严格说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他也承认:“关于此类文书,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这方面的管理制度需要健全和完善。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加强执法,严肃处理侵权行为,规范公文网站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网站也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将单位内部的材料通过网络传播,不给不法公文网站以可乘之机。”

中国公安大学教师张黎博士也表示了自己的忧虑:“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更弱一些。虽然公文网站的文章来源存在侵权的行为,但是基本上处于‘不查不纠’的状态。规范和管理公文网站还任重道远。”

购买网络公文违反实事求是原则

针对一些员工特别是国家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购买网络公文的情况,又该如何看待呢?

著名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说:“以前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对公务员职责权利进行了规范。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化,并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公务员的考核,但这些文件都没有对述职报告、干部考察材料、工作总结之类的文书作出具体规定。尽管如此,此类文书还是有个普遍的原则性规定,就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也是目前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中‘德’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制度和考核规定,不要让考核制度流于形式。”

任进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公文处理办法和机关材料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文书写作水平;国家机关也要转变观念,杜绝文山会海,防止形式主义。”

完全杜绝公文“范文”、“模板”不太现实,但是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却反映了人品道德,反映了一个人是否诚实。丁宇光也认为,从社会责任角度或道德层面来看,代写服务虽不违法,但不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举例来说,某网站自称是中国的专业代写网站,服务内容包括:学术类、党务类、个人类等服务项目,这些项目实际上涉及了很多个人信息,很容易被篡改。”

目前法律介入还需谨慎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公文网站以及购买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惩罚,那么是否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

丁宇光说:“我认为,这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目前也没有立法活动。对于工作作风的规范,也没必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他建议可以通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以工作守则的形式抵制这类活动。“毕竟,如果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二者都是约束人行为的社会规则,但二者在程度上是不同的,法律其实是最低道德底线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还没有达到从法律上予以否定的程度。”

湛中乐也表示需要有“谨慎”的态度,他说:“目前没有必要让法律介入。无论是对待公文网站或是购买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法律都要适度,要注意操作性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让互联网企业坐在一起讨论,如果在有些方面做得很过分,可以由行业协会出面提出建议,促请人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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