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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是刺激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

2007-0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刘俊海教授,民商法博士,博士生导师。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1999年9月被北京市法学会评选为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7年1月当选

“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研究专业为公司法、商法和经济法。已出版专著、译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12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国际商法论文一等奖。

记者:自1996年以来,您就不断对消费领域的打假等发表看法,2001年您撰写的文章认为,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应旗帜鲜明地适用《消法》第49条,2002年您提出“国际惯例也要打假”的观点,2003年,您发表了《消费者打假力量不容忽视》的观点,2005年您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对消费者掠夺”,2006年你又呼吁“站在《消法》理论的前沿”……您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经济的增长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何重要作用?

刘俊海:消费维权是刺激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这是对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战略意义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广大消费者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的高度肯定。消费市场与股票市场一样都是信心市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消费者往往选择持币待购。因此,为了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必须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打造和谐消费环境。消费维权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当前我国消费环境中还存在着不和谐因素,不仅制约了消费活动的扩大,也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记者:如您所讲的,目前,许多消费品和服务市场都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和谐因素,其原因何在?

刘俊海:当前消费环境不和谐的原因是,有一些部门和地方受传统发展观的影响,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发展、轻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重效率、轻公平”、“重生产、轻消费”、“重投资、轻消费”、“重经营、轻消费”的思维定势。结果,消费者利益受损,经营者信誉受损,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诚实守信的主流价值观受到污染,效率目标也很难实现。

我认为,发展中的问题必须通过规范和法治手段去解决;否则,群体消费纠纷将会越积越多。建议司法机关和经济主管部门高举规范大旗,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思维。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建议司法机关和经济主管部门弘扬公平正义的主流价值观,尽量追求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决策与裁判方案。如果实难两全,应以公平价值优先。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全公平。公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不应以牺牲公平为代价,保护缺乏公平正义的效率。

不少消费者反映与经营者打官司时往往败下阵来,这并非偶然现象。我认为,向消费者等弱势群体适度倾斜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理性选择。法律平等、形式平等、抽象平等往往被代之以现实不平等、实质不平等、具体不平等。要恢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地位,必须把实践中已向经营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原位。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十三亿人民,人人都是消费者。量大面广的消费者权益既具有私权和个体利益的特点,还具有社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消费者仅靠一己之力往往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司法机关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体现对广大消费者的保护和照顾。司法机关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要一碗水端平;对于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在立法者尚未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避免消费者由于举证不能而遭受不利后果。实践中,一些法院片面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怠于依职权调查取证,不利于维护举证不能的消费者利益,应予纠正。

记者: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一谈起消费维权,就想到各级消费者协会。您认为政府部门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是否应当更有作为?

刘俊海:要打造服务型政府,必须加大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力度。实践中,不少经济主管部门自我定位于维护和代表所在产业企业的利益,而不愿代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鉴于行政保护的效率高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司法保护,建议尽快扭转当前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缺位的现象。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宏观调控、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服务职责,对于消费者提供公平、快捷、高效的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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