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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007-0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何平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日电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正式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表示,凡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

可使用该专用标志,并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范汉云介绍说,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我国自1994年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畴,1995年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截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已达219件。

据介绍,此次推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含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及英文GI等要素;标志主图为天坛,图中麦穗代表农业,黄色辅色代表丰收、希望。(见图)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范畴。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似的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工商总局也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该办法已于2007年1月30日开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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