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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依据和建议

2007-02-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孔玉生 宋文阁 我有话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授权,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的总体计划,反映了计划期内国有资本的经营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是深化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通过单独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集中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特别是国有资本收益与再投资活动,有助于在预算制度方面,将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力与作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相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换与政企分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设立,有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资本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充分流动与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率,发挥国有资本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设立也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此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设立还有利于公共财政预算框架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

政策依据。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次年通过的实施条例提出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明确规定财政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三个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保新增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符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能够对现有国有资产存量进行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保障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目标。

理论依据。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内含着“一体五重”的关系,即一个主体(国家或政府)――两种身份(政权行使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权力(政治权力、财产权力)――两种职能(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两种分配形式(税收、国有资产收益)――两种分配关系(税收征纳、利润上缴)。这种“一体五重”的关系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特有的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的“双重(元)结构模式”;对应于财政管理部门来说,则形成国家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一体两翼”格局(其中,财政是“母体”,税务与国资是与母体不可分割的“两翼”)。在上述“一体五重”的关系中,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与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体两翼”的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身份与两种职能,则是“一体两翼”的理论基础。只要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变,我国财政“一体两翼”的基本框架也不可能被轻易改变,现行“双重(元)结构”的财政运作模式也不可能为其它单一结构的财政模式所替代,因此国家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就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实践依据。一是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制度,是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合二为一的基础上建立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与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两种职能必须分离。“公共财政”理论的提出,标志着国家财政应逐渐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在此背景下,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必须建立起独立于公共预算之外的国有资本预算来全面掌握经营性国有资本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二是随着我国渐进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党的十六大决定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2003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设立,作为196家中央企业的出资人,这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作好了体制上的铺垫,至此,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水到渠成。三是深圳、江苏及上海等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或类似制度,实行了国有企业红利收缴制度、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使用制度及相应的支出管理办法。

在此,我们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出如下框架建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应和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相一致,包含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营运机构及企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程序和层次。一是根据政府预算的统一、完整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与执行不应脱离国家财政预算部门之外,作为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主体仍应为国家财政部门,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同财政公共预算一并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二是国家财政部应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委托授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际主体,负责编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家财政部审核,国家财政部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政府总预算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是国有资本决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编报,汇入同级政府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总决算汇入政府总决算,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以便国家权力机构了解国有资本的整体运营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概括起来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分级编制、保值增值。一是遵照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战略及政府政策法规。二是分级编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上,应采取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编制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做法。三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即根据一定时期内公共预算有多少结余,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有多少能够上缴的预算收入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四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主导产业的投资应优先安排,突出重点。五是保值增值,实现赢利。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内容。一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二是国有资本支出预算。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应配套措施。一是按市场要求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经营体制;二是改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法律环境;三是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作者单位:江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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