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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建设保证公平正义

2007-02-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四川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永恒目标,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首要

的价值取向。关于正义,《辞源》的解释是指公正的道理。简单地说,公正的道理就是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认同、支持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裁判尺度和行为结果,它和公平相依相存。公平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衡量公平的尺度和促进公平实现的动力。任何公平,不为社会多数成员所接受所支持,也是不能实现的;任何正义,离开基本的公平,也是缺少基础的。

制度与公平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公平和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及其根本来源。因为,任何制度设计的基本目的,都不过是为了确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以保障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但社会是由个人和群体构成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这就需要一系列能为大家所接受的原则来指导、决定和分配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只有按照社会正义原则制定的制度,才能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认同和遵行,才能够持久。反之,则只能依靠强力来维持。其次,制度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制度具有以强制性为底蕴的约束功能和以导向性为基础的激励功能。制度作为一种外在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方式,一方面规定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矩和模式,规定人们应该怎样立身处事,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社会成员毫无例外地都必须遵守它的规定,连制度的直接制定者也不能例外。因此,对于公平正义来讲,好的制度可以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发扬;坏的制度则会破坏公平正义。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虽然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但事实上,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要求从来是不一样的,而公平正义的实现,又是以社会性质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毛泽东同志指出:“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在严格等级秩序下每个人“安分守己”的公平正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信奉资本和金钱至上的公平正义。只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公平正义。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性质和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制度建设,不能套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的设想,而是要从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现实国情出发。我国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要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这是公平正义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把人的发展作为终极目的。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同时,人的发展,人的素质的高低和积极性、主动性是否充分发挥,又直接决定或制约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以人为本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一般正义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本质规定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体现。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9页),是“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0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强调要以人为本。因此,我国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必须更自觉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尊重人的权利,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的发展环境,妥善处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社会关系;要克服把经济增长看做发展的唯一目标,把经济增长与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现阶段我国公平正义的本质。

第二,坚持维护公民权利,这是公平正义制度建设的基础。如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平正义制度建设需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公民权利是公民自己从事某件事情的资格,国家权力是政府支配公民做某件事情的能力;权利与义务相联系,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不仅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配置不对等,更重要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配置不公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存在及其权力的运用都应该由社会公众的需求来决定和制约。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公民权利是本,国家权力是末。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必须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不能本末倒置。人民设立政府并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政府一定的权力,是为了使政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促进和保障宪法确认的公众权利的实现。因此,公平正义的制度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凡是有碍公民权利实现的条款坚决不设,凡是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权力,必须同时设定相应的程序予以规范和约束。

第三,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出发点,这是检验公平正义制度建设的最高标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就决定了我国公平正义的实现,只能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最高检验标准。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的利益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群体化、具体化特点,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也呈现出多样化、群体化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中要在坚持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注意协调和处理好社会各层群众的具体利益和人民内部矛盾,努力使制度设计兼顾到各方面利益、照顾到各方面关切。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尤其是要善于运用民主的办法、平等协商的办法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协调处理各方面的矛盾,解决各方面的问题,努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执笔:周治滨王素张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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