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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实行拨付工程款须先付工资

2007-0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雨田 我有话说

交通部近日透露,春节前夕,各地交通部门通过实施“清欠”举报督察制度、“欠薪”企业退出制度等,从源头上治理交通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此外,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交通企业,交通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湖北省交通部门规定,交通部门拨付工程

款前,施工单位必须先付给农民工工资。湖北省交通项目清欠工作组公布了举报电话,确定今年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督办年。该省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清欠举报督察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禁止非法分包转包。同时,还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各地建设协调指挥部在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监督有关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该省交通部门对全省所有交通建设项目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到去年年底,该省共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29亿元。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交通厅规定,凡没有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没有按比例到位的工程,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各单位要建立设计、施工、监理信用管理体系,防止施工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任何工程承包人都不得以未拿到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后在新疆从事交通建设的单位不仅要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还要实行农民工登记制度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保证金制度。

江苏省交通厅要求各单位明确清欠负责人名单和联系电话,做好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准备部分资金,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直接兑付农民工工资。江苏省交通厅决定按照“谁管理,谁组织;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拖欠企业市场退出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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