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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集思广益千锤百炼

2007-03-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肖国忠 我有话说

    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资料图片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

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月8日,庄严的时刻――物权法草案从着手起草到现在,时间跨度达13年之久、历经7次审议后,接受人民代表的审议和表决。这部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终于从幕后走上前台。谈起此时此刻的感受,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们一致用上了“兴奋”、“盼望”、“期待”等字眼。

物权法:法治社会的殷切呼唤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物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但是,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结果造成中国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此后,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有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然而,总体上看,我国的物权制度仍然处于不完善的状态,表现在:首先,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律制度中,尚有许多问题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得过于简单。其次,不够全面的物权法律规范,使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裁决一些案件时无法可依。更有甚者,由于物权制度的不完善,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侵害人民群众物权的行为,现有法律制度却无可奈何。

“这种现实,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全国政协委员、物权法起草人之一梁慧星说。他认为,出台物权法刻不容缓!只有颁行物权法,培养人们的物权观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们的物权,保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党委副书记兼碱巴拉荒村党总支书记黄玉奎认为,物权制度关涉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完全有必要出台一部完整的物权法来调整、规范物权制度,以保障人们的正当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殷切呼唤!”

千锤百炼:物权法草案渐趋完善

出台物权法意义重大!认识到这一点,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即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到现在为止,我国的物权法起草已达13年之久。由于这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所以,在物权法草案的制订和审议过程中,立法部门一直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自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作为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进行初次审议以来,自2003年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草案又审议了6次,座谈会、论证会召开了上百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部法律草案先后审议7次,这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是没有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常委会审议的同时,还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内,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11543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听取了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大等的意见,派出调研组到全国各地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于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非常重视。草案中的很多条文就是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后趋于完善的。

如,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是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讨论较多的一点。经过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和讨论后,目前的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草案在历次审议中所坚持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对于保证草案的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意义重大。同时,这部草案之所以能吸引如此众多民众的目光,“也充分表明该部法律草案顺民意、顺民心,说明大家对这部法律草案期望值大,关注度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王德莉说。

“也正因为物权法草案吸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众志成城,才使得这部法律草案逐步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黄琼瑶说。

集思广益:力求物权法草案顺利通过

从一审到七审,用集思广益、博取众长来形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一点都不为过。经过七审后的物权法草案,社会各方面对其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认识已经趋于一致,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从一审到七审,有关物权法草案个别条文的争议却几乎没有停止过。即使是七审后的草案,人们对个别条文仍然有不同意见。

在王德莉代表看来,虽然物权法草案经过了史无前例的7次审议,集中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心血,仍然不能说已经完美无缺了。譬如,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虽然规定了物权登记制度,但如何切实保障该制度的实现还有待思考。她建议,在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第十四条后面增加一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采取恰当方式公示物权登记情况。”这体现了物权登记公开原则,从而可以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物权。

作为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梁慧星委员对目前物权法草案的个别条文也持保留意见。譬如,物权法草案七审稿第四十八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梁慧星委员看来,这样规定,会因野生动物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而带来国家赔偿问题,也会因野生动物越境妨害而引发国际纠纷,所以有必要再予以斟酌。

“物权法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是要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完全解决的各种物权问题。出现各种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这些不同的意见,有的是对物权法调整范围不清楚、概念不明确引发的;有的是思考问题的角度各异所导致的,完全可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副主席王以铭说。

梁慧星委员也着重指出,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是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是完全正确的。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有个别疏漏,但白璧微瑕,这些只关涉到法律条文完善的问题,绝不应当因此影响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和表决。“条文不完善可以日后完善;而倘若没有一部物权法来作规范,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将不可想象!”

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草案,这部满载全体中国人期望的“大法”草案,这部将为全体中国人穿上法治保护“外衣”的民事财产基本法草案,正静静地等待着人民代表的审议和表决,让我们共同努力、众志成城,力求物权法草案的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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