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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

2007-03-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旭东、季明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计60条。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从20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平均实际税负看,内资企业要高于外资企业。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施行已10多年,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对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这部法律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环保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而且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依照法律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对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人大代表们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普遍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表决通过,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行统一税率,这也是中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表示,中国已顺利结束了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经济发展正面临全新形势,此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恰到好处,可以使各类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不仅使国内企业得到实惠,而且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全国人大代表袁以星说,这部法律注意保持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能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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