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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补偿法”调节上下游利益关系

2007-03-2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重庆3月22日电(记者张国圣)西南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博士生导师曹明德教授认为,要彻底扭转一些地方重经济指标、轻环境保护的倾向,必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曹明德因为在环境法研究领域的重要贡献,在2006年被评为“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他在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财政支付

手段和市场激励机制,是调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者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目前在生态效益和自然保护领域存在着法律和政策缺位的现象,难以适应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上下游之间、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资源以及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要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的国家层面的立法。

什么是生态补偿?曹明德提出,生态补偿是生态系统功能服务的受益者对其提供者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生态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对生态保护的投入或机会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二是对环境破坏或资源损耗给予经济补偿;三是对生态功能区或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进行保护性的投入。

自2002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已多次提出议案或提案,呼吁尽快建立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国际、国内在这一领域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自然科学界包括农、林、水、草、土、地质矿产等以及经济学界对此均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前期研究,已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测算等理论与方法探索,迈向了建立生态补偿的政策与机制设计阶段。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明确指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曹明德说,国际、国内的一些案例显示,生态系统功能服务的受益者,本身也有购买生态系统功能服务或为此付出一定成本的意愿。这些都为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科学研究基础、实践经验以及现实需求,从而使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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