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异地审理“民告官”只是一个逗号

2007-04-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舒圣祥 我有话说

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将通过异地审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毋庸讳言,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异地审理,是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可喜进步。正如肖扬所言,这样“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心存顾虑,于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减少了“官官相护”的生存土壤。关键的是,在县政府“养活”县法院的背景下,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无论这种“利害关系”最终有没有具体衍生出司法不公行为,都会让“民告官”背上包袱,让许多或许可以胜诉的行政官司在当事人起诉前的思想斗争中就遭到流产。可以说,异地审理“民告官”,为“民”与“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意义上的“起点公平”。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地审理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终究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只要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继续存在,换一个比邻的“兄弟法院”来审理,也很难换来“民告官”的春天。而且,异地审理还会产生其他问题,如果路途遥远,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增加,异地审理的执行难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由于行政干预司法的存在,本地法院审理本地政府固然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但在另一层意义上,异地审理“民告官”又何尝不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呢?因为这意味着公正的司法机关对行政力量的无奈让步和躲避,意味着当地法院未能胜任当地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责――司法公正既然能被行政力量损害,又何尝不能被其他强势力量损害呢?如此,还有何司法公正可言?相反,只要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县法院又怎么会审不了县政府呢?在这个意义上,异地审理“民告官”实际正是法院不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

所以说,异地审理并非治本之策,而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如果哪一天,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了,异地审理就会从后门溜走。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而言,异地审理只是一个逗号,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是句号。当然,因为我们只用了“较小的代价”,因而异地审理“民告官”在当前是可行的帕累托改进;但是,有一句法学名言叫“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应该不计代价――必须付出的“较大的代价”,终究是要付出的。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