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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07-04-0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乌鲁木齐4月2日电(记者王瑟)刚刚出台的新疆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凡违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旅游者进入类似楼兰遗址这样的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参观、旅游、探险的,组织单位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新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文物古迹名声远播。像楼兰古城、太阳

墓等等,每年都吸引了众多国内外游客、学者慕名前来参观、旅游或探险,而这些活动由于未经文物保护部门同意,对古文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新疆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的办法加大了对擅自进入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处罚力度。对科考进入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规定其应当持科考项目方案及相应批准文件报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进入。

对违反规定进入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处罚金额,也由过去的个人罚款200元提高到1000元至1万元;单位罚款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5万元;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观、旅游、探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罚款金额也由1万元至5万元提高到2万元至10万元。

最让老百姓高兴的是,此办法实施后,国有博物馆将成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的重要基地,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和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办法还同时规定,县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或文物行政专职执法人员队伍,以更好地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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