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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合法私有财产”定义

2007-04-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程赤兵 文 我有话说

“物权法”即将实施,以“物权”为核心的争议也日趋增加。专家表示,只有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才受到“物权法”保护。

什么叫“合法私有财产”?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就是公民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取得的财富。可纸上的简单概念,到了现实中却变得相当复杂。比如,目前一些小区突击出售的停车位,本来

该是业主房屋的附加财产,是合法的,其中一些却有着政府部门另外颁发的产权证,不花钱就别想得到。这就是矛盾之处。

为小区设施的广告费打官司,为城管该不该没收物品讨说法,这都是“物权法”带来的现象,是好事。理不辩不明,划出“合法私有财产”的道来,不管谁输谁赢,都是对法律最好的诠释,能给未来的社会准则定下基调。由此推广开来,以后一些部门是不是还能进入私人住宅随意查户口、查证件、查养狗呢?一些公用设施比如博物馆或者公园,是否还能说涨价就涨价呢?一些地区和企业,是不是还可以对老百姓或员工说罚款就罚款呢?这都是值得辩一辩、谈一谈的。

从“物权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争论中不难看出,“物权法”的实施,将对某些政府部门、人员的工作观念、工作方式、政策水平提出挑战。过去很多习惯性的做法将成为违法行为,而一些地方的法规、政策也会因与“物权法”抵触而遭到批评。这一切的关键,就是“合法私有财产”概念的明确。(《法制晚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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