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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利大还是弊大

2007-04-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杨亮 我有话说

最近,广州有个新政策,只要单位有地,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建房分给员工,那些没有房的员工可以享受到实物分房。

目前,广州已有广钢、广船等7家国企获批建设单位自建房,并以成本价卖给单位职工。消息一出,围绕“单位自建房”,争议不断:疑惑者猜想,在本世纪初已经“寿终正寝”的单位福利分房政

策难道又“归来”了?反对的人认为,这是开历史的倒车,背离房改大方向;支持的声音则认为,它可以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难题,平抑过高房价。

孰是孰非,利大弊大?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专家。

能否缓解房价高涨

近年来,房价飞快上涨,很多工薪阶层开始把目光投向包括合资建房在内的其他方式。继温州的个人建房和广州单位合作建房成功之后,北京、青岛、南京、天津等地都有个人或单位自发成立了个人自建房或单位自建房的合作组织。

有专家认为,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单位自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益补充,可以有效地缓解一部分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对此,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李铭陶认为,应允许单位自建房。

“住房分配货币政策开始实施阶段,由于房价相对现在低很多,所以对住房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近两年炒地皮、炒房价,使商品房价格只涨不落,已经远远超出居民承受能力。房地产业逐渐演变成了暴利行业,甚至连中央有关调控政策都不顾,‘国六条’、‘国八条’都未能扼制房价上涨。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分配货币政策实际上已经遭遇到了货币支付困难和高房价的干扰,已不能发挥其推进住房改革的作用。”李铭陶说。

李铭陶认为,住房改革市场化是对的,前提是房价较低。但是,现在的房价已经不是在理性地涨。他说:“在当前房价涨幅不止,房价与居民收入比极不合理、开发商利润过高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单位自建住房,允许职工在货币、实物分房之中二选其一,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这也是当前扼制房价高涨的一项举措。”

李铭陶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政策应是多元化的,推行住房分配货币政策是一种模式,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是另一种模式,单位自建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又是一种模式,都可以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但他同时也表示,允许单位自建房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有悖于社会公平吗

“企事业单位原来拥有的土地都是国有的,如果在这个方面开了一个口子,就会形成挤占公共资源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宏新说。王宏新指出,允许自建房的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它们享有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在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前提下,用来建房并作为本单位的员工福利来分配,是一种把属于社会所有的公共资源补贴给少数人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另外,单位自建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划拨用地。划拨用地理论上属于国家,但却被一小部分单位的个人占用了,这对已经购买商品房的公民不公平,对通过市场拍卖买地的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公平。

同时,从外部来看,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地可以集资建房,一些权力部门和国有单位更有拿钱拿地建房的能力,他们利用掌握的公共资源建房,然后以低价或者说成本价卖给内部员工,这在事实上加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既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公,也会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除了公平,有学者评论指出,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单位建房也存在低效率并容易遗留后患的问题。例如:单位内部到底以什么标准来分房?按收入水平,还是工龄、职务或者说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各自的标准又是什么?如何甄别单位员工的家庭收入情况?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面对。

而且,“现在,各个单位都有这种职工住房的压力,如果开了这个口子,各单位自己建房的冲动就会被激发出来,对本单位和整个城市的城市规划都会造成很大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它干扰了正常的市场,因为市场不知道哪个单位要盖房子,什么时候要盖房子。于是,整个房地产市场就会难以调控,也就失去了市场的规则。”王宏新说。

是否重回福利分房老路

单位自建房在广州重开后,广州市房协秘书长许国碧通过当地媒体表示,单位自建房实际上是变相的“福利分房”。

王宏新说:“单位自建房,与我们的房改大方向是不一致的。从1998年房改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市场化和货币化的方向。”他指出,1999年末,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取消“福利分房”,改为货币补贴。在取消福利分房7年后,再开单位自建房,违背了房改的初衷,不利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目标的实现。

针对认为单位自建房是变相福利分房、是历史倒退的观点,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则表示,单位自建房并不等于福利分房。单位自建房从立项、建设、购房对象、面积控制标准、价格计算、销售到管理等均与房改福利分房有根本区别,所以,并非是重回福利分房老路。

“的确,现在的单位自建房和以前大家熟悉的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过去的福利分房完全是非市场行为。”王宏新说。但他也指出,目前的单位自建房只能算是描绘出一个蓝图,喊出一个口号,具体怎么做并不清晰。

政府能有效监管吗

除了公平问题,很多人还担心另外一个问题:自建房建成出售后,可能会出现炒卖套利等负面现象。

据介绍,目前广州单位自建房的价格较低廉。以广州首个单位自建房广钢集团金鹤苑小区为例,其售价仅为2050元/平方米,而周边的住宅均价已经超过5000元/平方米,投资回报相当可观。虽然不少企事业单位都再三保证购房者均为本单位困难员工,但一些“困难员工”把低价购得的住房出租或出售从中牟利的现象仍不断出现。

“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后,我国的住房供应体系已经和西方国家基本一样,主要包括商品房、经济房和廉租房三种类型。”王宏新说,在2004年,国家政策又把单位自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类型,即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必须卖给中低收入家庭。也就是说,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群。

目前,广州市对允许单位自建房有“三限”:一是“限户型”,规定为中小户型;二是“限价格”,只能按照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成本+税收+3%的利润”来出售;三是“限销售对象”,“必须是本企业内符合中低收入条件的员工才能购买”。

但有专家担忧:即使是国土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经济适用房目前仍然出现了业主用作出租、炒卖的现象,作为该部门间接管理的单位自建房,政府部门真的能做到监管没有漏洞吗?因此,单位自建房对政府监管来说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财税政策该怎么调整

王宏新说:“可以肯定的是,单位自建房的愿望是好的。它可能会逐步改变现在住房供应渠道的单一现状。但是,如果没有可行性政策的保证和一定的效率,就很难达到社会公平的效果。”

对此,新浪网财经评论员叶永春认为,在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条件下,单位自建房并不会造成国资流失或“福利腐败”。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单位自建房,而在于什么样的财税政策。

2007年2月,我国一项新的财税政策规定:单位按低于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如果购入单位自建房以后再出售,结合二手房转让规定可以看到,在日后出售环节只要再缴纳出售总价各1%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就可以了。显然,在现行财税政策条件下,购买单位自建房存在着巨大套利机会。”叶永春说。

那么,科学合理的财税政策应该是怎样的?叶永春举了几个方面的可行措施:职工购入单位自建房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在日后出售时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且税率要达到使买卖单位自建房者得不到盈利的水平;对卖出者在一定时期内再购置市场商品房的,已征的资本利得税予以退还,否则不予退还。

“将职工购入单位自建房环节的征税,推移到日后的出售环节,这不但能保证整个社会单位自建房的存量不会减少,不会形成‘黑洞’与国资流失,使单位自建房真正起到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作用;而且,还可对有条件自建房的各单位待遇保持前后一致、一视同仁,避免难以解释‘此前未征税不再追征’规定的尴尬。”叶永春说,更重要的是,这可防止既得利益的固化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平息其他社会成员的不满,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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