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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2007-04-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记者冯蕾今日从证监会获悉,为清理整顿期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施行,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有关专家介绍,现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

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挂牌成立,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即将陆续推出。另外,还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因此,《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其中,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将金融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这是新条例的重大修改和重大突破。

此外,《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市场监管体制。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规定证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有权查阅、复制、封存交易和财务资料;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有权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

据悉,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2006年累计成交金额分别达到51975.87亿元、125748.30亿元和31809.6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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