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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必须多管齐下

2007-04-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绍朋 我有话说

去年是我国实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了增长较快、效益较好、物价水平较低的大好局面,为“十一五”规划的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十五”和2006年全国的整体情况看,

完成“十一五”规划中规定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要完成这一任务,仅靠某些方面的一般性措施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并多管齐下。

以结构调整为中心,多种途径相结合

我国的“十一五”规划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制定的,发展目标包括九个方面,内含重要的定量指标4大类22项。其中,预期性定量指标14项,约束性定量指标8项。在这些重要的定量指标中,有两个方面的最重要指标,即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实现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年均增长7.5%,预期性指标);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约束性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约束性指标)。在上述两方面的定量指标中,我们可以断定,完成第一方面的指标不仅毫无问题,而且肯定会大大超额。困难在于如何才能完成第二方面的指标。

在节能“减排”方面,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概括起来无非是两方面:一是履行节约,降低消耗;二是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两个方面,在现有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基础上的节约降耗固然是很重要的,但要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本出路还在于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和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步伐,改变GDP的构成。对于这一点,各级政府和企业都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制定节能“减排”计划和落实相应措施时,只有以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为中心,采取多种途径,才有可能达到规划规定的节能“减排”目标。这已被一些先进地区的实践所证明。如广东2006年上半年万元GDP能耗仅为0.79万吨标准煤,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全国上升4.2%的情况下,下降了2.9%,化学需氧量也下降了1.1%。广东之所以能够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优异成绩,除了他们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所做的努力,主要得益于最近几年加大了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关键是尽可能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单位GDP能耗在平均水平以上或处在高位水平的产品要尽可能减少生产,特别是要禁止这些产品出口。一些有替代产品的高能耗、高污染产品,要尽量使用和推广替代产品。同时,要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尽可能多生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使单位能耗能够创造出更多的GDP。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加强统计和核算工作,定期公布能耗水平。

强调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于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在现有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基础上的能源节约。由于结构调整需要一个过程,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同时,进一步挖潜节约就成为当务之急。

节约,包括生活和生产两个领域。但不管哪个领域,都必须有体制和机制保证。就生产领域里的节约而言,节约的主体主要是企业。所谓体制和机制保证,就是如何才能确保企业有动力和有能力进行节约,即解决企业节约的利益机制和手段问题,使企业既要有节约的迫切要求,又具备实现节约的能力。

以经济手段为主,多种手段相结合

节能“减排”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就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而言,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要以经济手段为主,实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在外部体制机制的保证和作用下,企业内部则要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有机结合,实现能源消耗的不断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的不断减少。在节能“减排”中,运用经济手段,主要是在经济利益原则的作用下,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使所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主体(主要是企业)都能够自觉地、有利可图地、千方百计地去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所谓在经济利益原则的作用下,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当前主要是通过成品油和天然气、煤炭和电力等资源能源的价格(成本)改革与合理调整,通过垃圾处理方式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改革以及对环境污染的合理补偿,使各个市场主体都能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并能从节能“减排”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在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的同时,还要运用好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法律手段方面,主要是严格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设备和产品。在经济手段的作用下,企业能够主动地、自觉地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设备和产品,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如果经济手段还不足以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也就是说,在实施经济手段以后,企业使用高能耗、高污染的设备,生产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仍然有利可图,就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即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设备,要坚决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销毁;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要坚决依法禁止生产。目前,这方面的措施力度还很不够,必须予以加强。在行政手段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行政责任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行政领导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身上,并严格加以考核。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取代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不能凌驾于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之上。同时还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以防止在行政手段力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

在节能“减排”的外部体制机制的保证和作用下,企业内部还必须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结合,才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在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执行先进的能源消耗定额和污染排放指标,实现能源消耗的节约和污染排放的减少;在技术方面,要通过节能“减排”的各种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同时,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结合,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为节能“减排”开辟新的空间。近几年,一些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如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云南铜业集团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公司等在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方面都做出了突出成就,很值得其他企业学习。

抓住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实现各行业、各环节联动

节能“减排”要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同时,抓住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实现各行业、各环节联动。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如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火力发电等,必须采取高强度的综合节能“减排”措施。

首先,要在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上狠下工夫。对产能过剩的行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淘汰其中的落后生产能力,并防止随时可能出现的盲目扩张;对其产品结构,除特别需要者外,要以能耗水平为依据进行调整。为使结构调整能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展开,还应对各产业、各产品的能耗水平进行统计,并定期加以公布。

其次,要在节约上狠下工夫。这里所说的节约,是指在一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条件下的节约。对上述高能耗产业,在加大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同时,还要采取各种节约措施,千方百计降低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特别是对重点能耗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节能管理,使这些企业的能耗水平能够在短期内有明显下降。据了解,有关方面已经制定了《千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拟对这些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和节能规划进行审计和审核。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应当把它做好。但在开展这项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和建立市场化节能新机制结合起来,以更好地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所谓建立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就是要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中心,使价格机制能够在节能降耗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

最后,要通过抓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社会各行业、各环节的能源节约和污染排放的减少。在这方面,除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外,关键是完善价格传导机制,使上游产品价格的变动能够迅速传导到下游产品,从而充分发挥价格效应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当前,我国的价格体系和价格传导机制还很不完善,从而影响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节能“减排”中的有效作用。如一个时期以来,我国一些上游产品的价格增长很快,但绝大多数下游产品的价格却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些下游产品大都是供大于求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深层原因,还在于市场主体的改革不到位。结构调整缓慢,下游产品价格偏低,这是造成单位GDP能源消耗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最根本的出路还在于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尽快建立起全社会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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