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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不只是一个户口问题

2007-04-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敬波 我有话说

村民自治叫板行政登记

一个在城市的打工者在闲暇之际,仰首看见自由迁徙的候鸟,禁不住感慨万分:候鸟真好,无论迁到哪里,都不需要登记户口,也不必办暂住证……

近日,家住豫西南某县的高倩(化名)望着曾经生她养她的故土,发出了同样的感慨。

高倩

原是该县高营村二组的村民,后因为结婚户口迁至婆家,日子过得倒也安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高倩的双亲渐渐变老,在家无人照料,成了高倩的烦心事儿。高倩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将户口迁回娘家,好照料年迈的二老。高倩将这一想法跟丈夫商议,深明大义的丈夫也表示支持,于是高倩在得到高某村委的同意后通过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回了高倩出嫁前的高营二组。

然而这几年随着人口的增长,高营村二组的土地明显有些吃紧,再加上豫南一条高速路通过此地,征用了二组的一些土地,使土地短缺问题更是雪上加霜。那点高速征地补偿款本来就让二组村民觉得僧多粥少,而今高倩又要回来分地、分钱,在既得利益可能减少的情况下,多数二组村民明确表示反对。但是公安机关已经将高倩户口迁到了高营村二组,二组村民要求公安机关撤销高倩的户口迁移登记,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高营村二组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派出所为高倩办理的户口迁移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出所在未征得高营村二组同意的情况下,将高倩的户口迁回高营村二组,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了派出所为高倩迁移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

高倩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办理户口迁移是严格按照户口管理要求提供的材料,有迁入地村委同意迁入的证明和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意见及迁出地准予迁出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因双亲年迈,其要求回父母身边照料理由正当。几年来高营二组没有组长,组里的一切事务均由村里代管代办,村里已经同意迁入,高营村二组没有资格再阻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小组是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营的自主权,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的精神,村委不能代替小组行使职权。故派出所依据高营村委无职权作出的证明将上诉人的户口迁入高营村二组的行为属事实不清,直接侵害了高营村二组的全体组民的合法权益。故二审判决驳回高倩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自户籍制度实施的那天起,人们发现自己成了永远也飞不脱的风筝,离开了家乡就成了“独在异乡为异客”的“外地人”,就要面临着与当地人不一样的“特殊待遇”。而二元制户口制度让农村户籍人天天盼着与那些“非农业”户口的人平起平坐,甚至不惜花平生积蓄去把自己的农业户口前加一个“非”字。

3月29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之一是讨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目前已有河北、辽宁、江苏、山东、重庆、四川、广西等12个省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制划分,这让人们看到了实现身份平等、户籍自主迁移的曙光。然而,该案不得不让人思考,户籍自主迁移,岂只是一个户口问题?

准与不准到底谁说了算

村民迁徙之争议古来有之,在公元五六世纪的《萨克利法典》就有邻居迁徙的规定:“如果有人要迁入别个村庄,而那村庄中有一个或几个居民愿意接受他,但有人,即使是一个人出来反对,那么,他也不得迁入该村。如果他不顾一个人或两个人的反对,硬要迁入该村,经过三次警告,警告者可以自己用财产做担保,请求伯爵到场,将他驱逐。但如果有人搬入一个村庄,在十二个月的时间内,并没有人提出任何抗议,那么迁入者应和其他人一样地不受侵犯。”

所以,由当地居民决定是否接纳迁入者,也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的。为了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秩序,我国同许多国家一样,实施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对公民的迁徙进行了限制。办过户口迁移手续的人都知道,这种许可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和复杂的,特别是由农村迁入城镇,要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

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出台,而附加在城市户口的诸多福利和特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逐渐消退,农业与非农业户口背后的利益悬殊越来越小。许多乡村除了较稳定的农业收入外,还有集体经济收入和土地被批租变成“股东”的红利,如在“珠三角”与“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城区,农业户口可以说炙手可热。

农业户口背后的财产权资格之争加之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这几年因农村户口迁移而引起的纠纷大量出现,法院受理这类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户口迁入要征得“接收单位”同意,但何为接收单位,是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法律规定不明确。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中“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小组是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户口应当得到村民小组的同意。

当然,“村民自治”也并非不受法律约束。人的社会性使人形成了一个个“共同体”,村民小组就是一个“地域共同体”,在这些“共同体”之间形成了诸多内部规则,历史证明,法律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邻里规则”,因此才有了村民自治等规定。但是当这种规则明显违背法律的时候,法律是可以加以调节的。

妨碍户口迁移根在何处

在城乡二元制户口体制下,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并把妨碍户口迁移的门槛归结到二元制户口体制以及城乡之间的差异。但是从上面的案件可以看出,妨碍户口迁移的根源并不在于户口本身,而是在于户口背后的各种利益。即便是在农业户口之间或者非农业户口之间,要实现户口迁移也并不是容易的事。攀附在户口上的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政治利益、就业利益、上学利益等等。

因为各种利益竞相攀附在户口上,让户口有了不可承受之重负,户口的地位和重要性远远超过了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户口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国人第一证件。由此,也产生了诸多“户口腐败”以及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倒卖户口、为取得大城市户口而骗婚等

对如何来实现户籍自主迁移,多数人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个突破口,认为要改革甚至取消现行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壁垒”,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放宽户口迁移的条件,而后把户籍迁移交由市场调节。比如,一个城市人口多了以后,工资水平自然会降低。资源稀缺,必然导致价格上涨,市场就会自发地调节城市人口数量,那些无法承受城市高生活成本的人,自然会选择离开。

事实上,把户口改革作为实现户籍自主迁移的渠道的想法,本身上就是承认了攀附在户口之上的法律之外的附加值。《户口登记条例》仅仅是用来记录一个人是什么地方的,除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造成城乡之间迁移壁垒之外,并无他用。所以,改革户籍制度只是治标之策,而取消附加在户籍之上的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才是治本之举。如果不消除户口这些依附性问题,单纯取消户籍管理,无非只能制造出一无所有、游离社会结构之外的所谓的“自由人”,无任何实际意义。实现户籍自主迁移,不能一蹴而就,只有真正消除地区差别、身份差别等,以及建立在这些差别之上的利益差别,才能最终实现人人梦想的户籍自主迁移,而成为自由迁徙的候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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