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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交强险”保费听证

2007-05-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华挺)“交强险”研讨会暨听证申请新闻发布会日前在京召开,来自首都的十几位专家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听证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同时,在这个由腾讯网财经频道和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的研讨会上,来自全国157名车主委托的听证申请正式公布并通过。

这份

听证申请书提出了现行“交强险”实际执行中的不足,如: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了投保人负担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表示,作为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交强险应该通过较好的程序和方式,使全社会的公众都来参与讨论和博弈,制定出一个比较好的规则,使保险公司、政府、车主和第三者的利益达到平衡。律师刘家辉和童朋方认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保监会在2006年审批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贵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

谈及价格听证,中央民大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强制保险产品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费率一定要遵循《价格法》,它没有任何一个规避《价格法》的理由。而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与熊文钊的观点相同:主持交强险听证的人的身份应该是独立的中立立场的机构,所以最好参照《价格法》听证过程当中的一些做法,如可以请国家发改委来参与主持。“但这种‘事后听证’的做法能否可行尚待法律检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有的听证基本上都是‘事前听证’。无论是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还是1998年的《价格法》,都是事前听证。交强险没有过事前听证,现在回过头来要求听证――这将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现行“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行,是为配合2004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出台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将在实施一年之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对现行保费费率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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