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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文化商品内在价值的思考

2007-06-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傅华 我有话说
不少学者将目光聚焦在文化商品之外的技术、体制、环境等领域去寻找文化产业的出路,而对于构成文化产业之核心的文化商品甚少置评。事实上,相对于技术手段、市场体制、经济环境等外在条件而言,文化商品是文化产业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说到底将取决于文化商品的发展。文化商品的发展以及规模化生产和
传播,是文化产业形成的前提条件。

文化产业首先是“文化”,然后才是“产业”

我国学者曾经试图从各种角度来定义“文化产业”,如从其存在及过程来认识,认为文化产业是“以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文化娱乐服务与消费为主体对象的产业门类”;从其动力和手段上加以界定,认为文化产业是“商业文化凭借现代科技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的大众娱乐文化体系”;从其运营方式来分析,认为文化产业是“通过产业化和商业化方式所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供应和传播。”从其部门的性质来定义,认为文化产业是把“生活消费、工作娱乐等活动与文化结合在一起,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刺激和增加人们的大量消费,即能满足人们的文化和爱好的产业部门。”这些描述,只是界定了广义的文化以及文化产品和服务,而缺乏对文化商品的解读和框定,文化产业势必会因为不同主体对“文化”的不同认识而千差万别。国家统计局2004年4月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将“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制品制作和销售活动”都归入文化产业的统计口径。这就意味着,文化产业在我国现阶段还不是以“文化商品”为核心所构成投入产出体系,一方面,流行的文化产品概念凸现了生产主导的经营理念:消费者娱乐、抒情、审美、学习等即时文化需求被动地体现于产品的内在价值构成之中;另一方面,文化产品涵盖了建筑、设备等一些非精神、价值意义形态的物质内容(尽管这些内容从理论上讲也是文化的载体或曰表现形式,但从实质上讲它们还是以展示其实用功能为主的非文化产品)。

由此而及的是,笼统的文化产值并不能说明文化商品的产销状况,更无法因此而展开先进文化强势或弱势地位的讨论。因为印刷机械、电脑、复印机等支撑文化商品生产的物质条件再强大,也只能更多地从经济的角度来认识它们的作用和地位,因为它们与精神价值的传播只具有间接的相关性,而不是直接地传播文化商品所必须承载、表达的精神、价值和意义。因此,要发展文化产业并以此来传播先进文化,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将视野收回到文化商品上来。第一,要凸显其作为商品满足消费者即时需求的能力;第二,要凸显其作为文化载体承载、表达价值、意义的特殊性。只有承载和表达文化,文化商品才能从本质上与其他物品区别开来。“文化艺术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和功能,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应首先强调文化的竞争力,然后才是产业的竞争力。从国际竞争的整体格局看,就是要通过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从而提升当代中国文化在世界文化体系中的竞争力,达到增强当代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竞争力。”(孟晓驷《2005,中国文化的三个命题》,载《光明日报》2005年2月25日5版)首先是“文化”,然后才有产业;首先是文化的竞争力,然后才是经济的竞争力。如果文化商品依旧停留在文化产品阶段,那么,它就不具备被大规模复制传播的内在条件;如果文化产业的产值和市场份额不是由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商品带来的,那么,它的产值高低与先进文化的传播和文化竞争力的增减就没有太大的关联。

要把握文化商品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性

许多文化商品的生产者从根本上忽略了对其作为文化品、艺术品的生产规律,忽略了它作为精神价值产品的特殊性,以工业产品拼装的理念取代典型形象、典型情境的营构,因而使文化商品内在地缺乏审美品格。此外,在中国的文化商品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倾向,即忽视中国民族、大众的价值、情感转而模仿、拷贝西方文明中一些流行一时的形式与价值。在文化交流与创新的过程中,大量的西方文化商品涌入,不仅带来令人耳目一新的文化形式,而且也强化了西方文化在中国消费者中的影响。一些中国文化商品的生产者不仅没有以中国民族、大众的价值、情感为核心提升文化商品的竞争力,反而效而仿之,成为西方文化商品的学徒。他们不仅在形式上“求洋”,而且在内涵上也刻意将西方的价值和情感生硬地杂糅到面向中国消费者的文化商品中去,这便从根本上动摇了文化商品的文化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双重价值。对于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来说,这种文化商品似乎是一个陌生的怪物,不伦不类、似西而中的意涵根本无法将他们带入一种特定的文化情境而形成心理满足。

文化商品,说到底是用最富有感染力的、美的艺术形式将民族、大众的共通价值和情感抒写、表现出来,以引起消费者的心理共鸣和精神愉悦。黑格尔提出:“艺术兴趣和艺术创作通常所需要的却是一种生气,在这种生气之中,普通的东西不是作为规则和权威而存在,而是与心境和情感切合为一体而发生作用。”因此,善于捕捉现实生活中最具表现力量和具有时代典型意义的形象、细节和情境加以艺术表达,是文化商品获得“美的素质和属性”亦即使用价值的唯一路径。由于中国的文化产品商品化转换尚处于初始起步阶段,因此,面对市场的作用力,许多生产者愕然之余不知所措,不仅误读消费者的需求及其所形成的市场信号,而且误读市场经济生活中的艺术生产规律。许多文学作品成为竭力表现人类变态性生理的灰色文化符号,一些影视大片要么戏说历史、要么渲染“原始”、要么演绎没有时代背景和文化缘由的情爱、打杀故事。它们虽然也在表达民族、大众文化,但由于未能按照“美的规律”发现、捕捉典型情境,因而那种经典的,为民族、大众所珍重、传承的价值和情感也就未能假文化商品而彰显、流播。而一旦失却表达民族、大众价值、情感、共通情怀亦即黑格尔所说的“必然的普遍的真理”的功能,文化商品也就不再具有文化意蕴,它们的创作者的身份也将发生质的逆转。

如果文化产业不以文化商品以及它所承载、表达的精神价值为核心来构建其价值链;如果文化商品不以承载、表达民族、大众的价值、情感为主体;如果文化商品不能按照“美的规律”通过典型形象、细节、情境来艺术地表达民族、大众的价值和情感,那么,文化商品在本质上就未能完成产品向商品的转换,因而也必定不能完成从价值体向金体的“惊险的跳跃”。因为没有艺术而经典地承载和表达民族、大众的价值和情感,文化商品在失去表达民族、大众共通情怀能力的同时也就失去了展现文化多样性的能力。文化商品自身的缺陷与技术、市场、环境等制约因素一起构成了文化产业发展的障碍。因此,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弘扬优秀的民族先进文化,除了要从技术、市场、环境等因素入手改善产业运行的客观条件之外,还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文化商品的生产理念,以民族、大众价值、情感的深刻表达提升其美的素质和属性,从而提升其满足消费者文化需求、拓展市场、带动文化产业全面发展的核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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