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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7-06-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违宪审查机制在解决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莫纪宏在《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撰文指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依法治国是最基本的治国理念,法律在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严格实行法治原则,必须保证法制

自身的统一性。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往往是导致社会纠纷和矛盾激发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确保法律在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保证法律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其中,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是保证法制统一的重要措施。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在宪法和法律中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缺少具体的程序和机制的保障,违宪审查制度还没有在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违宪审查机制的建设是我国当前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

审美价值形态的独特性与创造性

杜书瀛在《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撰文认为,对审美现象来说,独特的个性是它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和必须具有的品格;相同、雷同、类似、模仿、千篇一律,同审美是矛盾的、格格不入的,它们是审美的敌人。如果说,审美价值形态就静态而言,其显著特点表现为独特性;那么就其动态而言,即从审美价值的发生、发展及生产等运动状态来看,则表现为创造性。就是说,静态的独特性本是与动态的创造性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甚至是互为因果的――只有审美发生和审美生产等运动状态的创造性,才能出现审美价值形态的独特性;缺乏创造性,不可能表现出独特性。独特性和创造性是审美价值的正面品格,与创造性相敌对的东西即依傍、模仿、重复等等就是审美价值的反面品格,是审美价值创造和生产之大敌。因此,凡是懂得审美真谛的艺术家和理论家,都反对依傍和模仿,提倡创造和独创。

西方哲学中身体意识的觉醒及其推进

陈治国在《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撰文指出,身体问题在20世纪西方哲学尤其是欧陆后现代哲学领域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焦点课题。而从柏拉图-奥古斯丁-笛卡儿路线之虚假的、邪恶的、无知的身体到现象学传统的功能性、形式性、基源性身体,再到后现代理论的物质性、生产性和欲望化的身体,身体意识的觉醒及其推进经历了一个由隐而显、由虚而实,从形式到内容、从边缘到中心的漫长过程。对这一过程的考察,不仅显示出身体问题在当代的崛起与凸显并非是孤立的、断裂的、一蹴而就的,而且展现了它所蕴涵的巨大的可能性意义以及更为重要的理论边界。

公序良俗概念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功能

于飞在《学术交流》2007年第5期撰文认为,侵权法应当将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但由于利益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立法上又必须借助某种工具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公序良俗正是达致此功能的适当工具。德国侵权行为法采取折中式,在立法中采纳了善良风俗的概念,善良风俗限制利益范围的功能表现得比较明显。法国侵权行为法采取抽象概括式,立法上未出现公序良俗,但在法解释上依然要靠此概念解决利益限制问题。总之,限制侵权行为法中受保护的利益范围是一个一般性问题,而以公序良俗限制之则是一个一般性解决方法。我国侵权行为法采何种立法模式虽未确定,但在立法或法解释上需要利用公序良俗概念来发挥其限制利益范围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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