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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保监会联合解读车船税代缴事宜

2007-06-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1日电(记者温源)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

,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缴税证明。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辆的完税凭证。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拥有其他减免税车辆(如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纳税人,应首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同时,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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