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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论略

2007-06-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邓文莉 我有话说

刑事政策的选择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党中央近期明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策略的理性选择。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分别采取宽松和

严厉的处罚措施。具体而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轻微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而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累犯等重大犯罪和危险犯罪人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其基本的策略就是基于刑罚的谦抑和人道主义原则,对轻微犯罪实施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以及刑事执行上的非监禁化等宽容、宽和、宽缓的处理方法,以达到防止再犯和使犯罪者重新复归社会的目的;相对地,对重大犯罪则实施刑事立法上的重刑威慑惩罚、刑事司法及执行上的从重量刑、从严处理,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区别对待。它不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简单重复,而是其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惩办”在先,“宽大”在后,体现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惩办基础上的宽大。而“宽严相济”是“宽”在先,“严”在后,强调宽严并用,宽严互补,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要求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旨在将“宽松”政策和“严打”政策相结合,既注重“宽”,又强调“严”,更要求“宽”、“严”相济,这样就将“宽”与“严”有机结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追求“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一方面,对轻微的偶犯、初犯、未成年犯适用宽缓的处理方式予以矫正,这就既符合了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又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对各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则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集中力量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打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持社会的稳定、安全与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在现代刑事政策反应体系中,刑罚虽然不是对付犯罪的惟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方法,但在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国家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加重对严重犯罪的刑事处罚,更多地适用监禁刑或者更长期的监禁刑、甚至死刑,以求最大限度地剥夺其犯罪机会与再犯能力,均衡其罪行与罪责,维护法律秩序的尊严和权威。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有限。我们应该采用更具稳定性、连续性和科学性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与惩治犯罪的最佳平衡。

“当宽则宽,该严当严,宽严有度”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刑罚的两极化,要求有区别地应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及犯罪人。这种反犯罪策略,既体现刑事法治的谦抑、宽容与人道,又体现刑罚的惩罚与威慑,因此能够最大限度地在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达成良性均衡,更好地实现国家刑事治理目标,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和体制转型期,在司法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民众的幸福与安宁,国家就必须采取区分轻重缓急的策略来区别对待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将刑罚规制的重点与中心限制于严重犯罪,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集中于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轻微刑事犯罪采取较为宽缓的刑罚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办案质量,又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国家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具体而言,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路径有:

一、合法有节地运用死刑,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死刑罪名较多,且死刑适用条件仅抽象地规定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考虑在司法中进一步将死刑适用条件明确限定为“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特别巨大且具有致命性后果或其他相当后果的犯罪分子”,排除对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激情犯、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并未造成死亡后果的行为人的死刑适用,集中司法力量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最严重犯罪。

二、扩大死缓的实际应用,贯彻和实现“严中有宽”的政策要求。死缓作为区别于死刑立即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既实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又实质性地限制了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是全面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根据我国“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政策,如果犯罪分子对所犯罪行确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积极悔改、认罪服法表现的,均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死缓。

三、合理改革无期徒刑,进一步增加其严厉性。当前应合理改革无期徒刑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无期徒刑分为不得假释、减刑的无期徒刑和可以假释、减刑的无期徒刑,规定对于某些屡次犯罪且罪刑严重、影响极坏但又不足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规定终身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规定对于某些虽罪行严重,但系初犯、偶犯或过失犯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无期徒刑后可视其悔改表现予以减刑或假释。

四、对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应尽量适用罚金刑、缓刑等宽缓的刑罚处罚。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行为人一般较为容易改恶从善,因此有必要采取宽缓的刑罚处理方式。具体而言,首先应尽量避免使用监禁刑。1年以下的短期监禁刑存在刑期太短、惩罚功能较弱,一般预防效果和特殊预防效果均较差的弊端。因此,可以考虑对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尽量采用缓刑或者罚金刑,尽量避免监禁刑的适用。

此外,尽量简化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积极尝试和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积极推广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等等,也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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