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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策将实行

2007-06-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温源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与该局已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主要体现

在:一是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二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没能纳入政策范围;三是对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的问题;四是税收征收管理中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例时有发生;五是减免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协调。

为公平起见,调整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通知》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明确规定了四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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