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罗旭)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督察标志。《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据介绍,督察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督察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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