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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标志10月1日启用

2007-06-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罗旭)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督察标志。《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据介绍,督察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督察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

藏蓝色,并标注“公安部”或“公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公安名称字样。背面铸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制”和编号,编号前部分为“公安部”或“公直”、公安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的名称,后部分为流水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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