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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对策

2007-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玲 我有话说

  基本卫生保健是由政府组织仅按成本收费,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健康保障制度。让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使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这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具有显著的外部性,与一般卫生支出

相比,基本卫生保健支出更有利于中低收入人群,增加基本卫生支出可以大面积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健康教育、流行病预防及疾病早期干预能够有效降低公共健康风险;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与专家诊疗、住院治疗相比具有明显成本优势。因此,将公共卫生支出向基本卫生保健倾斜,不仅是实现公平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最优选择。

前些年,我国在卫生保健领域实施了以医疗保险为主的城乡卫生体制改革,明显忽视了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在这种市场化改革导向下,虽然医疗投入不少,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却日益突出。这提示我们,必须改变我国基本卫生保健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积极建立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现阶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积极努力。

确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优先发展地位。卫生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广泛覆盖的基本卫生服务是衡量一个国家卫生政策和制度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向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倾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地改变我国健康领域存在的不平衡、低效率现象。我们应该确立基本卫生保健在整个卫生体制中的优先发展地位,加大公共财政对初级健康领域的投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国民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已完全有能力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尊重国情,科学确立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内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国疾病谱的不同导致其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现阶段我国基本卫生保健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提高对免疫、供水和卫生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投资。为居民提供免疫、供水等基础卫生服务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是提高健康服务领域公平性的主要途径。截至2003年,我国有1亿多人口喝不上洁净水,4亿多农村人口尚未饮用自来水,农村地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8.5%;全国有近8%的婴幼儿没有接受免疫接种,其中贫困农村地区的比例更高达13%。在这些基础领域,我们都大有可为。其次,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现代社会中,很多疾病都是由不良生活方式引起的。健康宣传投入成本极低,但效果良好。通过对农民等群众普及基本健康知识,能够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从而大大降低疾病风险,减少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健康的生活习惯一旦养成,还能很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常见病、慢性病的滋生和蔓延。我国青少年微量营养素供给明显不足,微量营养素缺乏将导致疾病发生和免疫能力下降,我国每年由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微量元素缺乏只需通过改变日常的饮食习惯就能解决。

早期干预,降低疾病发生率。小病不治,拖成大病后,即使投入再多金钱也很难治愈。近年来我国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病发病率不断上升。通过对疾病的早期干预能够大幅度降低慢性疾病的发病率。我们应根据我国慢性病发病率,有选择地增加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癌症等慢性疾病的早期干预,加大早期筛查和治疗性干预的投入,从而有效降低这些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区别对待,建立灵活的基保制度。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制度差别较大,因此,对不同人群应采取灵活的基本卫生保健政策。在城镇,对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由其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和财政转移支付形成基本卫生保健基金,将属于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内容逐步剥离出来,纳入基本卫生保健体系,通过社区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体现其公共产品性质。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统筹缴费用于专家诊疗和住院治疗,主要防范重大疾病风险,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对城镇中未被纳入现有医疗保险体制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职工和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子女、配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比照对城镇职工基本卫生保健的补助标准,按年龄、性别等进行差额补助,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卫生保健范围,由社区医疗服务网络提供服务。在农村,对已经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家庭,利用中央政府对新农合的财政补助建立基本卫生保健专项基金,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健康宣传、免疫及疾病的早期干预治疗);农村家庭的新农合缴费和部分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继续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分散大病风险为主要目标,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由中央政府比照对新农合参加家庭的补助提供基本卫生保健基金,利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服务网络为其提供健康服务。对于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村流动劳动力,有针对性地提供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由于流动人口身份的二重性和高流动性以及复杂性,对该群体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应区别对待:(1)对于在城镇工作时间较长且有稳定职业者,可将其纳入城镇健康保障体制中,比照城镇人口基本健康服务待遇提供服务;(2)对于在城镇中没有稳定工作,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中央政府应改变以户籍为依据的补助方式,采取“钱跟人走”的策略,即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随着农村劳动力流入方向流动,这样一方面可增强对流动人员的健康保障,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农民工流入地地方政府的健康保障负担,鼓励其为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健康保障模式。(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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