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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民意挂钩比任何挂钩都重要

2007-07-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山峰 我有话说

6月28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与引起强烈关注、颇受大众

批评的该办法草案相比,《办法》有明显变化: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仅与机动车有责交通事故挂钩;扩大了下浮比例,缩小了上浮比例。其中之“不挂钩”和“挂钩”不仅正是“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引起争议的焦点之一,也颇耐人寻味。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由于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而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设计的初衷来说,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和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目标指向都十分明确,即通过奖优罚劣,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索赔次数。如此来看,这当然会对构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生活有所裨益。但群众对这样的法规设计却不满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交通事故与费率挂钩尚可以理解,可是把交通违章记录也与之挂钩就难以接受了,违章行为不是已经受到交管部门的处罚了吗?”

再看刚刚出台的《办法》,不仅初步平息了此前人声鼎沸的议论,而且受到专家和绝大部分群众的肯定。大家表示,先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暂缓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这样一个渐进的安排,符合当前实际。而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也表示,考虑到国情、我国交通安全状况、公众对法律法规和保险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对“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所以《办法》暂缓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但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办法》也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笔者粗读这位发言人的话,已经明显看出《办法》制定者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重视以及态度的审慎。

社会公众意见也叫民意。民意是怎么来的?归根到底是来源于实际,来源于国情。有专家指出,目前与交通违法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完善,只有北京、上海等城市建立起来了。另外从定价角度看,“交强险”作为一种保险,应当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交通违法的风险因素,所以应该主要和交通事故挂钩。交通违法行为在定价中的确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变量,但从草案来看,相关准备还不够充分,如果将其纳入作为浮动因素,可能会出现偏差和漏洞。而剔除了交通违法行为因素之后的《办法》,整体来看明显便于操作。把专家意见和民意比照,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公众的直觉和好恶自有其实践基础,因而自有其合理性。一个注意吸收民意的法规势必更合理,势必容易得到民意的理解,也势必容易得到贯彻执行。就《办法》而言,不管是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挂钩,还是与机动车有责交通事故挂钩,都是源自设计者首先与具有天然合理性的民意挂了钩,这对《办法》日后得以贯彻执行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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