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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城规划贵在从墙上到地上

2007-07-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玉玲 我有话说

从国务院公布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到现在,已经过去24年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得到了重大进展,城市规划中都有保护历史遗迹的“紫线”区域。但应该看到,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破坏文物古迹、古建筑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历史名城规划还有待进一步严格落实,历史名城规划贵在从墙上到地上。这是中国城市规划学

会秘书长石楠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的观点。

石楠介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内容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旧城市要逐步改造,城市设施和社会生活要逐步现代化,历史文化名城也将不断充实、发展并赋予新的生命力,这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在城镇化过程中,城市规模要扩大、社会要进步,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保留不同时代的遗存才是真正的发展,清朝、民国、解放初期及以后一段时期与当代建筑相比有变化,要尊重这种发展历史过程,要留住文化内涵和精华。

石楠说,“规划规划,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只有严格执行了规划,真正落实了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因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保护城市的优秀历史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要十分慎重,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鉴定,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编制保护规划时,一般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确定保护项目的等级及其重点,对单独的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连片地段和街区、古城遗址、古墓葬区、山川水系等,按重要程度不同,以点、线、面的形式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对于建设中破坏历史古迹的情况,石楠说,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发展应特别注意整个空间环境的协调。《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且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时既要求对新建工程的高度、体量进行必要的控制,又要求建筑的形式、风格和古城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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