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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地下文物保护

2007-07-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韵 柳霞 我有话说

又一处地下墓葬因建筑工程而被毁了!在建筑工程又一次遇上文物保护时,于探讨墓葬的年代是否久远、文物的价值是否重大之外,本次毁墓事件显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更值得我们思考。

文保“一票否决”要落实

像南京这样的六朝古都,地下文物的保有量一定少不了,但由于技

术、资金等原因,还有很多文物深深地埋藏地下不为人知。给已知的地下文物划定保护区域是惯常的做法,在保护区域内禁止建筑工程,这已成为大多数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共识。然而,在那些不知是否有地下文物的区域,建筑工程该如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29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此,在地下文物密集区划定一个保护区,似乎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何戍中介绍说:“北京市就划定了一个地下文物埋藏区,建筑工程在开工之前都要先进行文物勘探,也就是说做好了预防工作。”

据记者了解,在南京,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开发商的施工许可证上必须有环保部门的章才能开工。但是,南京市的老城区虽然划定了一个地下文物保护区,却不强制执行事前勘探的规定,开发商只需在开工前“征求”一下文物部门的意见,而非必须得到文物部门的认可,就可以大兴土木。如此有“弹性”的规定如何有强效的约束力?中国文物学会会长彭卿云指出:“像南京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理应首先上报文物部门,进行勘探,在确保地下没有文物之后,才能向建设等部门报请开工。”专家们强烈呼吁,要让文物保护拥有一票否决权!

处罚力度宜加大

《文物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据此,建筑工程开工前的文物勘探费用要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文物法》还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开发商却屡屡做出违法的举动,究其原因,还是经济利益作祟。

某文物大省建筑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在不知记者身份的情况下,作了如下经验介绍:他给自己的施工队下达“死命令”:施工中碰到文物一律毁掉!原因很简单――上报文物就意味着停工,停工就意味着重大经济损失,如果是碰到重大考古发现,面临的可能就是项目彻底取消,如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更大。另一方面,《文物法》对破坏文物的施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过只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有对“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但现实中又有几人因此罪名获罪?在高额利润与轻微惩戒的选择中,答案似乎也就是唯一的了。著名文物专家、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李学勤认为:“《文物法》在执行上要严,做到有法必依。同时,应该增加更多明确的细则,并且加大惩罚力度。”“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彭卿云也持这种观点。

舆论宣传应到位

对于社会上屡屡出现公然对抗《文物法》、知法犯法的事件,彭卿云认为:“整个社会文物保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薄弱,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谈到破坏文物的事情,李学勤也十分痛心。他说:“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政府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文物的价值,知道这些文物对于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懂得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这个民族的共同财产,一旦被毁坏就再也无法复原。如果全社会对文物价值和文物保护都有一个高度的认同,那么毁坏文物的事情就不会轻易发生。”

作为国家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官员,何戍中则指出:“文物部门应该大力宣传《文物法》,而且要主动宣传。让社会认识到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破坏文物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文物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在这方面的责任就更加重大。”

他还强调,如果施工方在工程过程中发现了文物,不但不上报文物部门,而且继续破坏,有关部门将依据我国的刑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那些因为一己利益继续铤而走险者,国家将加大打击力度。何戍中同时指出,打击这类犯罪行为,也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机会,可以让全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发现墓葬的南京卡子门工地现场已暂时被保护起来。刘春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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