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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授权播放《霍元甲》 一网络公司赔偿十一万

2007-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通讯员常鸣、记者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通讯员常鸣、记者梁捷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乐视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其经营的网站乐视网上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却未取得合法授权,被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安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乐视公司赔偿安乐公

司人民币11万元。

电影《霍元甲》于2006年1月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2006年10月,安乐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拿到了国家版权局向其颁发的证书,依法享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4月,乐视公司开始在其经营的乐视网www.letv.com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乐视公司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内容的提供者,应当明知电影《霍元甲》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明知网络传播电影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获得的授权并非来源于电影《霍元甲》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认定乐视公司未尽著作权注意义务,具有主观错误。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在终审中认定:由于乐视公司系乐视网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乐视公司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在乐视网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导致安乐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后果的发生,因此乐视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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