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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社会责任 共建和谐社会

2007-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新民 我有话说

各国早期法律都认为,企业和自然人一样,只须为自身利益着想进行经营活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除非对他人与社会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而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是无须对社会承担其他责任的。然而,如今企业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集“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三位一体的现代企业,并在国计民生中获得了巨大的权力,根

据权力与职责相匹配的公平公正法律原则,现代企业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

现代企业的经济性突出地体现在它的“集总性”,亦即现代企业实际上是将一群人按照确定的相互关系与职能设置而组织在一起进行产品生产与服务提供的生产组织。在现代企业里,无论何人,不管他是位高权重的经营管理者还是工作在一线的生产者,都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实现生产。也就是说,人们只有通过高度的关联性,将各自的工作结合在一起才能提供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个人只是为完整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应有的组成部分而已。

现代企业取代传统家庭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细胞,它同时也取代了家庭组织而成为社会的生产单位,个人的安身立命转移到了现代企业之中,这使得后者获得了控制人们能否进入一个生产组织的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了控制公民生存的权力,这就是现代企业的政治性。失业问题是企业政治性的典型体现。它从反面显示了企业通过个人对国家的政治影响。现实表明,在现代社会里失业对个人的影响,不仅是经济地位的下降,更重要的是个人社会地位、身份及自尊的丧失。现代企业内部的“权威―服从”科层体制则是政治性在现代企业内部存在的证明:企业高层管理者获得了类似政府的权力――制定内部规章、规定每个人的行为准则、规定并实施每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等。

对企业的社会性实证研究导源于管理学家埃尔顿・梅奥在芝加哥西屋电气公司进行的闻名于世的霍桑实验。从那以来,遍及世界各国的实证研究都表明,现代企业是一种真切的存在,个人社会地位的需求与社会职能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提供。从企业自身来讲,它满足个人社会地位与社会职能需求,在抚慰员工的基础上保证自己能够正常运转。而企业要能正常运转,首先就要保证它的员工都能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工作,视自己为企业的公民。企业要求员工都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潜能和创造性,要求员工之间进行精诚合作以充分利用企业的最大资产(即人力资源)。这些都只有通过作为社会性组织的企业和作为企业公民的员工的密切配合才能实现。

现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现代国家对企业提出的正当要求。解决就业问题、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是现代国家一项义不容辞的根本任务,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现代企业这一社会经济活动微观主体的活跃和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奉行凯恩斯主义,在努力改善本国的就业问题以提高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认识到,在社会日益复杂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仅凭国家一己之力是难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来实现经济繁荣的。为此,各国纷纷从作为经济生活细胞的企业入手进行改革。改革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本着放松管制,回归企业自治的理念。各国在世纪更替之际频繁地对本国的公司法进行修改,其目的就在于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疏而不漏的法制平台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在直接促进社会投资的基础上间接地增进社会就业;二是在前者给企业增大授权的同时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各主要国家及重要国际组织纷纷出台了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并根据这一理念,大都相应提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公司治理方案。这是国家自上而下体现出的与民间进行良性互动的现实需求。

与此同时,现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的愿望。现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认识到,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不但可以使自身更加灵活高效地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避免对社会责任的漠视而导致在商业道德危机出现时政府或社会对其进行制裁。各国为回应企业的这一实际需求,从法律上赋予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方面考量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限,以切实贯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这说明,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实际运行的微观主体的现代企业也有自下而上的与国家进行良性互动的客观要求。

更为现实的问题是,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历史表明,自20世纪初以来,企业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内部成本转嫁给了社会,造成了工人劳动条件趋于恶化、环境污染不断扩大等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不但危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而且最终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有序――社会责任正是由此应运而生,强制性要求企业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重归企业自身加以解决。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服务已无所不包,个人的生存发展与自我价值的实现愈益仰赖于企业的运作。同时,企业创造财富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消费者的选择。在认识到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社会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为了不断提高生活水平这一正当愿望之后,企业纷纷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以期最终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做久的目标。

历史与现实均说明,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与国家实现良性互动的桥梁,是达致三者互利共赢的重要途径,在我国转型时期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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