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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编制行蓄洪区运用补偿方案

2007-07-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李陈续 我有话说

本报合肥7月20日电自7月初淮河发生继1954年以来第二大流域性洪水以来,为应对居高不下的淮河洪水,最大限度地减轻中下游防汛抗洪压力和安全,截至7月19日,安徽沿淮地区已经启用蒙洼、南润段、邱家湖、姜唐湖、荆山湖等9个行蓄洪区,其中姜唐湖行(蓄)洪两次开闸进水。为帮助行蓄洪区群众恢复

生产、重建家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徽省政府启动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省防指、省水利厅等部门已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了行蓄洪区运用补偿方案。

历史上,在运用蓄滞洪区以后,国家只对分洪区的群众给予低标准的补助和救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运用蓄滞洪区分蓄洪水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为此,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第286号令颁布实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决定对在防汛抗洪期间作出巨大牺牲的蓄滞洪区群众给予合理的补偿,确保在汛情危急时刻有效运用蓄滞洪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2002年6月7日,安徽省政府出台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让受灾群众在获取补偿时有法可依。

根据《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对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登记结果张榜公布。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结果进行核查。补偿标准为: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0%、50%、50%补偿;住房按水毁损失的70%补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登记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

安徽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行蓄洪区补偿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财产损失、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全部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把补偿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行蓄洪区的群众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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