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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制经济学规制俘获理论的借鉴价值

2007-07-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杜传忠 我有话说

政府规制俘获理论(Capturetheoryofregulation)是政府规制理论的重要内容,这是刻画政府规制过程中各利益集团相互行为关系的理论,它将政治学的有关理论及分析方法引入对政府规制目标和效果的研究,从而大大拓展了政府规制研究的视野。政府规制俘获理论分为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和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后者比前

者无论从理论基础、分析方法及政府含义上都有了重要的改进,并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规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传统的政府规制俘获理论是由施蒂格勒、佩尔兹曼等人所创立的规制俘获理论。拉丰、泰勒尔等人顺着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思路重新解释了管制机构为被管制企业所俘获的理由,从而重构了政府规制俘获理论,形成委托代理框架下的规制俘获理论框架。目前,规制俘获理论已成为新规制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相对于传统规制俘获理论,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主要有两点突破:一是引进信息不对称性,建立起规制俘获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二是改变了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只注重分析规制需求方,而把规制供给方作为“黑箱”处理的缺陷,对作为规制供给方的规制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假定。拉丰和泰勒尔认为,对规制收买的正确分析必须考虑信息的不对称,倘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受规制产业不可能抽取信息租金,因而也就没有影响规制结果的激励。引入信息不对称因素对理解规制俘获发生的机理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信息对规制结果的影响很大,信息能否被操纵以服务于特定的利益集团,是规制俘获是否发生的关键性决定因素。

拉丰、泰勒尔在为《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中文版)一书的序言中指出,“中国公用事业的自由化需要先进的规制方法”,新规制经济学“提供了中国经济学家可以用来发展适合中国规制理论和规制实践的工具和方法”(拉丰、泰勒尔,2003)。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许多垄断产业,如电力、电信、铁路交通等,大都是从政企合一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它们本身与作为规制者和管理者的政府部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这些部门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比西方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在对这些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发生规制俘获或串谋的空间和几率都将更大。在这种条件下,借鉴西方政府规制俘获理论,特别是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对于制订我国垄断产业的规制政策,设计出有效防范规制俘获行为的具体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不能完全杜绝规制俘获,但根据新规制经济学的俘获理论所揭示的规制俘获发生的机理,仍可采取某些措施来降低规制俘获发生的概率,或减轻其对社会福利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一,降低规制判定的权限。规制代理机构对被规制企业成本和需求估计的巨大影响造成利益集团的投机,从而引发较严重的规制俘获问题。为减小规制俘获的可能性,在设计规定规则时,需要减少对规制机构私有信息的依赖,降低规制代理机构判定的权限。但这样做可能会形成一个官僚化的制度环境,抑制规制机构效能的发挥。为此,应深化规制管理制度改革,保持规制管理效率。

第二,为规制机构提供激励使其承担一定的责任。让规制机构将其他利益集团的福利分享一部分,使他们不至于倾向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但在一般情况下,对规制者激励的数量计算依赖于纳税人的税赋(对于政府采购)、消费者的价格水平和结构(对于规制),以及服务的质量(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显然,这样的业绩衡量难以确切地予以定义,或即使易于度量(如根据纳税人的账单),也可能缺乏合适的比较基准(这不像在金融领域,可以用市场收益率或高市盈率作为标准)。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通过货币化的激励把规制者的利益与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连在一起,以防止规制俘获是困难的。这就需要对规制者的激励采取多种方式,使各种方式之间相互补充,同时应将对规制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起来。

第三,增大规制俘获的难度。从规制俘获的过程看,一般情况下,如果获取相应的报酬,规制机构是愿意帮助利益集团的。为防止规制俘获的发生,当然可以增加交易物相对于各个利益集团的成本,或加大私下交易的交易成本。当然,这样做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如要禁止所谓“旋转门”现象,将难以找寻到高水平规制官员和专业人员,因为产业界的行政管理人员会顾虑到在他们离开规制机构后将无法回到私营部门,这些人通常来自于规制产生部门。近年来,经济学家开始发展某些新的模型,以方便对规制制度影响力的确定。从这些模型中可以看出,在何种程度上规制俘获与规制者的回报相关联,规制者易于被俘获。对我国来说,由于现行体制和政策的漏洞较多,规制者被俘获的可能性更大,难度更小。因此,怎样从制度改革入手,堵住各种可能引致规制者被俘获的漏洞或增加规制者被俘获的难度,是政策规制体制改革面临的一大难题。

第四,减少规制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制机构相对于其委托人(整个社会和公众)具有信息优势是使其具有相机行事权,从而引发规制俘获的根本性原因。因此,减少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减少规制俘获的空间。在这方面,作为借鉴,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采用诸如固定价格合约和服务成本规制的低强度激励方案,这类激励方案降低了潜在的租金和规制者的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制机构采取非常公开、透明的规制程序,包括举行公开的规制听证会,听证规制意见;广泛利用咨询资料、独立的上诉程度;对有关决策进行详细的书面解释,等等。通过这种透明的规制程序,可以使规制机构的委托人尽可能地接触到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诸如客户和竞争者和利益集团)、有关的数据以及规制机构的推理过程。尽管这些做法不能完全消除规制机构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它,从而降低规制俘获产生的概率。

在以上四种抑制规制俘获的措施中,前两种旨在减少从规制俘获中得到的利益,后两种则使这种规制俘获变得更为困难。(作者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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