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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文化研究的几点看法

2007-07-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方克立 我有话说

一、中华和谐文化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去揭示,为我们今天的和谐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和历史借鉴,但笼统地讲“中国人从‘和’而来”是不合适的

我读到过一些文章,有的是从宇宙之和(天地、阴阳、四时之和)、天人之和、人际之和、身心内外之和、

内心之和等角度来阐述中华和谐文化的丰富内容的;关于人际之和,又可以从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分别论述,具体表现为家庭和睦(父子、夫妻、兄弟之和、“家和万事兴”)、邻里和顺、上下和敬(君臣、君民、官民之和)、政通人和、协和万邦、天下和平等等,都是讲的“人和”问题。中国人做事情,经营工商业讲究“和气生财”,用兵之道讲究“内和而外威”,解决民族矛盾往往采取“和亲”政策,这些也是讲的“人和”问题。

有的学者是从以“和”为贵、以“和”为善、以“和”为美的价值论角度来阐述中华和谐文化的政治学、伦理学、美学内容的。有的学者则集中论述了中国古代“适中为和”的“中和”思想。

有的文章分别研究了儒家、道家、墨家、易学、佛教的和谐思想,还有分别对某一个人、某一本书或某一作品的和谐主题进行个案研究的。

总之,这些研究都有助于揭示中华和谐文化的内容和特征,我认为还可以研究得更深入细致一些,更加系统化一些,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资源实在是太丰富了。

抽象地孤立地讲“中国人从‘和’而来”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的反命题也可以成立,我们也可以说“中国人从‘斗’而来”。不同大自然作斗争,不从事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包括原始中国人在内的人类能够产生吗?神农氏“斫木为耜,揉木为耒”,教老百姓进行农耕;他还尝百草,察咸苦之味,“一日而遇七十毒”。黄帝种植五谷,作宫室舟车,采铜铸鼎,制定天文历法,但仍“迁徙往来无常处”;因“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于是“修德振兵”,“习用干戈”,曾与蚩尤大战于涿鹿之野。在炎黄始祖生活的时代,不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就生存不下来。说他们是从“和”而来,看不到他们艰苦奋斗的一面,显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中国人从哪里来?光和不斗不行,光斗不和也不行。和谐与斗争是分不开的。我们现在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中国人的和谐思想、中华和谐文化是从哪里来的。它是中国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经验总结,包括对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社会生活实践和科学艺术实践经验的总结,总结出来后又运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用以指导实践。哲学家的任务就是要阐明和谐的本质内涵及其与差异、矛盾、斗争的关系。

二、中华和谐文化的理论基础、哲学根据是“和而不同”,是“兼和”,而不是“和合”

在中国哲学中,“和”是与“同”相对的一个哲学范畴,它的涵义很明确,就是包含着差异、矛盾、互为“他”物的对立面在内的事物多样性的统一。它是一个辩证的同一性概念。而“同”则是指无差别的同一,相同东西的简单相加。中国哲学有“和与同异”、“尚和去同”的辩证思维传统,孔子就明确主张“和而不同”而反对“同而不和”。

中国以和为贵、以和为善、以和为美的和谐文化,其理论基础、哲学根据就是“和而不同”或“不同而和”,即包含着“不同”、差异、矛盾在内的多样性的统一。张岱年先生提出“兼容多端而相互和谐”、“兼赅众异而得其平衡”的“兼和”概念,也是包含着差异(“众异”)、矛盾在内的多样性(“多端”)的统一,可以说准确地表达了中国哲学中“和”这个概念的辩证涵义。

“和”的涵义本来很明确,把它与“合”连在一起,并称“和合”或“合和”,其意义不是更清楚了反而模糊了,其辩证性不是强化了反而弱化了。大家知道,中国哲学中的“合二为一”、“合同异”、“合异以为同”(《庄子・则阳》)等概念、命题都带有取消差异、矛盾的意味,特别是惠施的“合同异”理论,在中国哲学史上是很有影响的一家之言,带有明显的相对主义倾向,从它可以引伸出“万物毕同毕异”、“天地一体”等一系列抹煞事物的质的差别的论辩。

我们通常“和谐”连用。“八音克谐”是多种声音(音律)的协调、谐和,也是多样性统一的意思。“谐”与“和”同义,两个字叠加在一起,就强化了“和”这个概念的辩证性,突出了它是包含着差异、矛盾的多样性统一的意义。如前所述,“合”有合异为同的意思(至少有这么一种理解),与“和而不同”的“和”并不完全同义。“合”与“和”两个概念只有部分意义重合,“合”还有汇合、合并、相同等多种涵义。“和合”或“合和”连用,不但模糊、弱化了“和”的辩证性,而且还容易产生误解和歧解。人们自然会提出问题:“和”与“同”是相异的两种同一性,“和”与“合”怎么就变成一回事了呢?

中国古典文献中确实有“和合”、“合和”的提法,数量也不少,但“和合”并不是中国哲学中的重要概念、范畴,在哲学史上也没有产生过重要影响。《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韦政通、冯契等人主编的中国哲学辞典中都没有“和合”这个辞条,而有“和”、“和与同”(“和同之辨”)、“和而不同”、“中和”等辞条,说明它不如这些概念、范畴、命题的哲学意义明确,使用范围广和影响大。

我赞成对中国古代的“和合”思想加强文献学的研究和意义解读,但不赞成轻言它为我们的和谐社会理论、和谐文化建设提供了哲学根据和理论基础。在我看来,它是不是中华传统和谐文化的哲学根据和理论基础还是一个问题。

三、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阶级对抗的社会本质上是不和谐的,对那个时代的社会和谐思想要做具体的阶级分析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一个重要论断:“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大家都知道,和谐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目标,但是,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可能达到这个理想目标,所以说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基本特征。建立在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基础上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不和谐的,因为没有社会平等、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和谐。那个时候也有一些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一是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向往与追求,二是统治阶级为了掩盖社会不和谐的现实而制造的关于“和谐”、“安宁”的假象,实际上是对人民的欺骗。

有人喜欢用故宫的三大殿取名为“太和”、“中和”、“保和”来说明中国古代崇尚和谐的政治思想。大家知道,清顺治二年(1645年),当时的最高封建统治者将故宫的三大殿改名为“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将三个宫门改名为“太和门”、“协和门”、“雍和门”。与这“六和”相应,又将皇城的六个城门命名为“天安门”、“地安门”、“东安门”、“西安门”、“长安左门”、“长安右门”。“六和”配“六安”,可谓“六六大顺”,象征着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我们都知道最高封建统治者所期望达到的“长治久安”到底意味着什么,它是建立在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基础之上的。毋庸讳言,它是建立在对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民进行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基础之上的,最高封建统治者的和平、安宁是建立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极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基础之上的,显然那并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对封建统治者的这种“和谐”思想应该怎样评价?对破坏他们和谐、安宁的大小数百次农民起义应该怎样评价?这是研究者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四、“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是宇宙的普遍规律,和谐是人类共同的理想追求,世界各民族文化中都有崇尚和谐的思想,不能简单地说中华文化是和谐文化,西方文化是斗争文化

有的学者在阐扬、表彰中华和谐文化的意义和价值时有点绝对化,认为崇尚和谐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崇尚斗争是西方文化的特点。其实,“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是宇宙的普遍规律,世界各民族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对此都有一定的认识;和谐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追求,世界各民族文化中都有一些崇尚和谐的思想。以古希腊哲学为例,毕达哥拉斯是第一个提出“美是和谐”的哲学家,他认为宇宙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和谐起于差异的对立,是杂多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柏拉图提出了“公正即和谐”的命题,他把自己设计的理想国称为一首“和谐的交响曲”。被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的赫拉克利特提出了“对立和谐”观,他说自然“是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从对“和”(“和谐”)这个概念的把握来看,中西辩证法在源头处就有一些相似点,即都是把它理解为包含着差异、矛盾、对立的多样性统一。

中国古代有“大同”社会理想,西方也有空想社会主义的种种“乌托邦”方案,其共同特征都是希望建立一个消灭了阶级剥削与压迫,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上完全平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讲信修睦、互助友爱的新社会。比如傅立叶就使用了“和谐社会”这个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高度评价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倡社会和谐”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并指出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世界各大宗教都有摆脱了现实苦难的关于“天国”的种种设想,虽然是虚幻不现实的,但也曲折地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向往与追求。

西方古代、近代、现代文化中都有不少关于和谐的哲学论述和社会思想资源。最近我读到一篇文章,讲到海德格尔不仅关心各个具体存在者的此在和共在,而且还对人类与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之间的关系加以评说,以期达到人与人、人与环境的和平共在。可以说,和谐是人类文化关怀的普遍主题和永恒主题,世界各民族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资源,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

对中西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情趣进行比较研究当然是有必要的。前人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中西文化之异提出过种种论断,但都只是就一般意义或主流倾向而言的,都不能绝对化。我们不能只见同不见异,也不能只见异不见同,关键是要实事求是,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比较,得出全面的符合实际的结论。在做结论时要谨慎,特别要避免仅根据片面的资料和推理,就得出“中国文化崇尚和谐,西方文化崇尚斗争”之类的简单化、绝对化的结论。

五、我更不能赞成这么一种观点,说中华文化是和谐文化,马克思主义是斗争哲学,现在就是要用中华和谐文化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斗争哲学。我认为用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理论来反对其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很荒唐的

这种观点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81章“总结”中就讲过了,我在《全面评价冯友兰》一文中曾明确表示不赞成这种观点。现在发表这种议论的人更多了,以所谓“斗争哲学”来否定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科学性与真理性。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马克思本人就对辩证法的实质作过精辟的论述:“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马克思明明讲辩证法包括“共存”、“斗争”、“融合”三项内容,怎能把它歪曲成只讲“斗争”的斗争哲学呢?列宁也强调辩证法是“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同一的”学说,在他看来,发展就是对立面的统一。正确理解的对立统一规律,既包含着差异、矛盾、对立、斗争等要素,也包含着依存(共存)、和谐、平衡、融合、转化等内容,它是斗争性和同一性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和谐是同一性的重要内容,它是对立统一规律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中西传统辩证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中华和谐文化中的合理内容自然也可以为这种最全面的发展学说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和谐文化的理论,就是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观,又继承和发展了“和而不同”的民族哲学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现在有人说中央提倡和谐文化就是向中国传统文化回归,是用儒家的和谐文化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斗争哲学,并且把“仁政”、“禅让”、“民本主义”等一顶顶“儒化”的帽子加在党中央领导人的头上。这是有意模糊事物本质的胡乱表象联系,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极大歪曲。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地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决定》还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有四项,第一项就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同时还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内容。我们要建设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文化,怎能用儒学来取代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地位,搞核心价值体系的错位呢?

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是什么?拿“礼之用,和为贵”的儒家文化来说,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一套社会生活规范和行为道德规范,其更深层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仁”,形成了“以仁为魂,以礼为体,以和为用”的文化价值体系,主要表现为“三纲六纪”等社会伦常要求。这一套文化价值体系,从精神、观念的层面维护了两千多年的包括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内的封建统治秩序。

我们党在今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文化的理论,就核心价值体系而言,与中国传统和谐文化是有本质区别的。区别就在于指导思想不同,社会建设的目标不同,所服务和维护的社会制度不同,包括荣辱观在内的价值观念不同,还有时代精神不同,等等。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需要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吸取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得到历史的借鉴,但是决不能在核心价值体系上丢掉自己的根本,不能搞历史的错位。回归儒家文化之说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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