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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普”要坚持服务须细致

2007-08-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龙 我有话说

媒体8月14日报道,北京419路公交车一名售票员除了普通话、英语和手语外,还能使用9种方言报站名。这项个性化的服务不仅给很多说方言的乘客带来方便,也让他们感觉“像到了家似的”。

这则新闻让人们不禁想起几天前关于服务行业是否应该使用方言的一场讨论。事件的起因是,上海轨道交通3号线上海站向社会公

开征集闽南话、粤语、温州话、武汉和长沙话等五种服务常用语的方言,期望工作人员在用普通话服务的同时,遇到用普通话沟通有困难的乘客也能很好地服务。

对此种做法,赞成者认为,这是服务人性化的表现,在服务中使用方言有助于沟通;反对者则认为此举违背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利于推广普通话(简称“推普”)。更有专家站出来表示,城市的交通服务没必要弄那么多方言,服务人员听不懂方言是自然的事情,不必过于迁就那些不会说普通话的顾客,相反可以促使他们在走出家门前,更好、更主动地先学习普通话。

“不会说普通话的顾客”有多少呢?据2004年公布的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约为53%,能用汉语方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约为86%,能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约为5%。而且,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在城乡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城镇的普通话比例约为66%,乡村则仅为45%。我国50多年推广普通话成就巨大,但仍有近一半的人(他们大部分生活在农村)不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推广普通话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正因为如此,我国才坚持几十年不遗余力推广普通话。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但是,是不是只提倡讲普通话就够了呢?是不是就没有通融的余地了?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也另有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显然,在大力提倡讲普通话的同时,为了消除普通话交流可能造成的不便,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方言。事实上,类似的规定在现实中也确实具有突出的效用。比如,一则报道中提到,上海地铁3号线每天迎来送往大量外地乘客,在售票、导乘等各个服务环节中,语言障碍问题十分突出,正常出售1张单程票约需5秒,但遇到语言障碍时则需要30秒至60秒。显然,在我国普通话还没有完全推广的情况下,语言沟通障碍无处不在。这时,“迁就”一个人,有可能使十个人的效率得到提高。

法律提倡讲普通话,行业内规定必须讲普通话,这都是为了推广普通话提高服务质量。但是,“应该讲”并不意味着“只能讲”,“应该讲”是为了推广普通话,为了让大多数听得懂;但“只能讲”普通话或者对方言“会而不讲”、“有必要讲而不讲”,就是以一个教育者的姿态从事服务,推广普通话不可能也不需要服务者用“教育”的态度来实现。上海地铁3号线服务细致,与推广普通话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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