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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复议”:让百姓充分表达诉求

2007-08-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铁民 我有话说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复议申请受理、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复议工作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为各级政府更好地运用行政复议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广阔的作为空间。

行政复议是消除纠纷、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之一。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进程的加速,行政争议呈现日渐增多的趋势,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作为解决纠纷机制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必将在今后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中释放出巨大的功效。

行政复议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能够妥善处理各类行政争议纠纷;行政复议具有强力的监督性,能够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行政复议具有重要的救济功能,能够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更易为相对人接受和选择。

任何一种制度设计的存在价值,首先取决于这种制度的群众性。作为化解行政争议冲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制度,要想具有长久生命力,就必须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全力打造“民生复议”品牌。

打造“民生复议”品牌,必须强化行政复议制度自身建设。一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让百姓诉求得以充分表达。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案件的,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二是坚持“质量生命”原则,努力提高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要力争将每一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三是转变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便民服务力度。要积极为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参与复议案件审理、查阅复议案件资料及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相对人通过复议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的成本。

打造“民生复议”品牌,必须紧密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实际。行政复议制度虽然是一项普遍意义上的立法设计,但同样适用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因此,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行政复议的一般制度设计与个案特殊情况结合起来、与相对人的个体差异结合起来、与本级政府或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切忌依葫芦画瓢或搞简单的“一刀切”。如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土地及林地确权、城市改造及环境保护等问题日益成为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关于此的利益诉求、维权行动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必须把这些领域的复议案件处理作为工作重点,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工作的阻力。

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集合各种社会力量,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切实构筑起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依托,以制度为保障的行政复议工作支撑保障体系。因此,必须完善行政复议考核评价标准和相关配套制度;必须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尤其重要的是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科学、依法、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应加强政府行政规范建设,积极建立推行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社会公示、委托起草等制度,及时开展已发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活动,切实保证行政规范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各级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策和立法问题,应深入专题调研,并向政策、规范制定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促进政策和法制的完善。各级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避免违法执法、野蛮执法等行为的发生。(作者为辽宁省朝阳市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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