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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一调一裁两审”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2007-08-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袁祥)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基本维持“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调解是自愿选择,仲裁是必

经的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程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将现行的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修改为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不宜轻易否定。为此,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草案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集中在不发放工资、加班费、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对这类纠纷,应强化调解,用比较平和的手段来处理,不把矛盾发展到激烈对抗的状态,这就需要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草案要求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为了提高调解和仲裁效率,仲裁庭裁决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草案对劳动争议诉讼作了与诉讼法相衔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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