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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07-08-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孙玉波 我有话说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力争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建设部、民政部

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约有400万户住房困难,截至去年底解决了26.8万户的住房困难,仅占6.7%。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家庭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缺乏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时间表是,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同时,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种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即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给予补贴,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目前,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等原因,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总体短缺,部分城市严重供不应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为1比4。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可能租不到合适的住房或者将抬高市场租金,这些成为当前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主要矛盾。

意见提出,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设力度。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集中建设。同时,要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出租。

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以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规定不落实,资金缺口大,地区间不平衡。

意见规定,扩大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同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地区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部分地区供应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意见同时提出,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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