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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将出台三项规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7-09-0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3日电(记者袁祥)“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脑生成、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规定草案的规定。

这项规定草案已提交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法院首次人民陪

审员工作会议讨论。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这项立法的目的是切断陪审员与社会和法官之间的固定联系,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但相关调研情况显示,实践中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出现所谓固定参审的“常任陪审员”、“专职陪审员”或者“编外法官”现象,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保证审判案件中选择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公开公正,最高法院提出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规定讨论稿,讨论稿对落实“随机抽取”原则作出了硬性规定。

同时提交讨论的还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按照讨论稿的解释,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在审判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此外,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定讨论稿也一并提交讨论。其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执行陪审职务时,除依法不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的处理,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并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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