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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角色担当

2007-09-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每一次陪审都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实践”

“2005年,西安发生了多起暴力袭警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我参与审理了暴力袭警第一案。”9月3日,人民陪审员赵维忠在北京向众多职业法官讲述他的“陪审”经历

和感受。

“在合议庭评议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作为袭警‘第一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从重处罚。而我的意见是:虽然被告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并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且认罪态度较好,也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我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

赵维忠1996年被推荐成为陪审员,2005年被西安市新城区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10年来,他参与陪审了各类案件380多件。他深具感慨地说:“我一直执着于这项工作,因为每一次陪审都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实践。”

截至2006年底,像赵维忠这样的人民陪审员,我国共选任出55681名。这些人民陪审员在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间,参与审理的案件达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很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广大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己在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发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做出了贡献。”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显示出其在国家民主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效应和独特价值,不愧为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肖扬是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作上述表示的。这次会议旨在全面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以来的经验,并对完善这一制度进行部署。

“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

“既是一种民主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司法制度,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肖扬对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解读。

事实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从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到后来的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法律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获生机。进入新世纪,人民群众期盼司法公正的愿望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全面体现司法民主,易于接受的群众参与司法的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显示出其在国家民主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效应和独特价值,不愧为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肖扬表示。

“担任人民陪审员既是人民群众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通过陪审这座桥梁,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使民意得以上通,上情得以下达,很好地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肖扬说。

“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

赵维忠初任人民陪审员之时曾遭遇了“陪而不审”的尴尬,在庭审过程中,他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

这时,新城区法院的高院长发现了他的心思,对他说:“你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

“此后,我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为此,我到书店购买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和音像资料,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赵维忠回忆说。

这样,赵维忠的陪审水平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他也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

赵维忠说,法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和自己一样的陪审员往往以一个普通人的思维,从社会情理的角度提出意见。

这正是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区别。

肖扬表示:“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和朴素价值观。”

“人民陪审员以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的伦理道德阐述法律,使胜诉的了解自己为什么会被支持,使败诉的明白为什么会输掉官司,可能会更有可信度,更有亲和力。”他说。

对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肖扬没有讳言。他指出,个别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较低。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各地进展不一,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和“同等权利”行使不平衡。

肖扬强调,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

他还同时强调:“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选任一批敢说真话主持公道的人民陪审员”

虽然,首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只有短短的两天,但与会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认识更加深入了,对于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更加迫切和明晰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会议结束时讲话表示:“要真正选任一批敢于说真话,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给审判事业注入新鲜血液,给司法民主建设带来勃勃生机。”

他还明确提出了基层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应在不低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确定。

曹建明特别强调,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与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适用的交流和讨论,但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民陪审员。”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正酝酿出台三项规范性文件。

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定(讨论稿)》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脑生成、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这份讨论稿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合议庭。因案件类型特殊,有必要在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中抽取的,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酝酿出台这一规定,旨在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证审判案件中选择人民陪审员的程序公开公正。”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该文件的负责人表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可以切断人民陪审员与社会和法官之间的固定联系,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何谓“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最高法院还提出两种方案供讨论。

这份讨论稿还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定(讨论稿)》对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的发言顺序、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等作出了规定。

有理由相信,这一系列规定在修改后正式公布实施,将有利于人民陪审员更好地担当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角色。

题图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案件的庭审。2005年5月1日,全国法院系统正式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成都市法院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向宇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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