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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新的财富观

2007-10-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丰子义 我有话说

编者按

本版今年8月21日刊发了《论财富、德性与幸福》一文,探讨了财富、德性与幸福的内在逻辑,批驳了当下一些人认为财富就是幸福、占有财富就一定能够带来幸福的观点,同时思考了“通往幸福之路”,在读者中引起反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在拜金主义还有一定影响的当今社会,深入思考“什么是幸福”、“怎样才能获得幸福”等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推进对这一问题的研讨,本版特开辟专栏,继续刊发有关文章,欢迎广大读者发表自己的意见。

伴随着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民生幸福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如何看待幸福、快乐与财富的关系?这是民生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首先对财富本身加以合理的检视,进而给以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在一些研究中,幸福和快乐常常被看作是人们对生活满意程度的一种主观感受和心理体验。其实,幸福和快乐在其主观感受和心理体验的背后,有着非常实际的客观内容。人不可能在纯粹的观念中生活,其幸福和快乐总是在需要、欲望得到不断满足中来实现的。这就涉及到财富的占有和享受。然而,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幸福虽然离不开财富,但为什么更多的财富并没有带来更大的幸福?这就是所谓的“幸福悖论”。“幸福悖论”虽然反映了幸福与财富的某种矛盾关系,但它是否意味着幸福与财富是此消彼长的对立的两极?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这里关键是如何看待财富。也就是说,谈论幸福、快乐,不在于淡化财富,而在于全面、准确地理解财富,进而合理地对待财富。

财富就其一般规定而言,是人的积极创造的产物。它不仅包括物质财富,同时也包括精神财富、文化财富、人力财富等,因而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综合范畴。由于财富是和人的活动连在一起的,因而财富通常表现为两种基本的存在方式:一种是客体存在方式,另一种是主体存在方式。财富的客体存在方式是指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形式,即财富作为活动产品形式的存在,其中既包括物质产品,又包括精神产品的可感知的物质形式,如科学著作、艺术作品等;财富的主体存在方式是指人作为历史主体的实际发展状况,具体表现为人的能力、智能、素质等的发展水平,即财富的内在形式。这两种存在方式并不是彼此分离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其中主体存在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财富究竟以何种客体方式存在,存在的状况怎样,总要受其主体存在方式的制约,一定时期内物质、文化财富的形式只能是人的发展方式、发展水平的表现;而且,财富的客体存在方式如果离开了主体存在方式即活动,将会丧失其意义。如前人留下的物质、文化财富,不管具有多大的价值,如果没有后人去吸收、改造和利用,虽然也可以保持其存在,但没有什么财富的意义可言。因此,不同形式的财富就生发于、统一于人的实际活动之中。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各种形式的财富因其产生的原因和衡量的标准不同,又可分为两种尺度的财富,即以劳动为尺度的财富和以人的发展为尺度的财富。前者就是通常经济学所讲的财富,这种财富是由直接劳动创造的,其衡量的尺度是劳动时间,劳动时间的长短就意味着财富的多少。后者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财富,它不是以劳动时间而是以人的发展程度来计量的。如马克思把“社会个人的发展”作为财富的尺度,认为在从传统生产向机器大工业的转变过程中,表现为财富宏大基石的就是社会个人的发展;又把“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认为随着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消除以及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把“个人发达的生产力”作为财富的尺度,认为在科技不断进步的条件下,“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等等。尽管这些表述不同,但基本意思是明确的,这就是把人的发展看作是衡量财富的尺度,或者说,人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财富。

这两种尺度的财富虽然同属于财富,但实际代表的水平是不一样的。“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这表明财富本身是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的。”因为在劳动生产率低下的情况下,财富创造的多少只能依靠劳动时间的长短。要想增加更多的财富,只能是增加更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尺度。与此不同,以人的发展为尺度的财富则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基础之上的。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劳动时间的减少与财富的增长便形成同步的关系,劳动时间的减少意味着可自由支配时间的增加,而可自由支配时间的增加又意味着人的发展空间的扩大。人的发展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标志。在这两种形式的财富中,人的发展是最为重要的财富。因为人的发展不仅直接体现为财富,而且本身又创造财富,因而是社会财富创造和社会发展生生不竭的动力之源。正是靠这种动力之源,人类才逐渐趋向进步与幸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财富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以致任何财富的研究都不可能离开人的发展这一中心议题。

因此,财富决不是一般的物质财富与收入所能概括得了的,而是有其丰富的内容、尤其是主体性的内涵的。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幸福的悖论”就不会产生。人们越是使这样的财富得到巨大增长,越会得到更大的幸福与快乐;反之,如果追求的不是这样的财富,财富的增长与幸福、快乐就有可能背离。所以,不能抽象谈论财富与幸福的关系,应当对财富给以具体、合理的界说。

财富的劳动尺度与人的发展尺度虽然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尺度。劳动尺度因其完全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财富,是有确定的量化标准的,因而是一种客体尺度。人的发展尺度则不然,人们很难完全作出这样精确的测量,也很难加以纯客观的把握。尽管人的发展尺度含有某些类似客体尺度的内容(如不同时期人在健康、教育、知识、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同的具体标准),但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尺度。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人类特有的存在方式或本性决定的。

首先,人生活在两个世界,即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作为自然存在物,人不可能离开自然界和现实生活世界生存和发展,必须按照自然规律来进行生产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他又不会仅仅满足于自然世界的生活,而要追求一种更高的理想,并用某种理想引导自己的生活。这就形成了另外一个生活世界,即理想世界。人在这两种世界中需求和追求是不一样的,因而对财富的要求和满足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其次,人的存在具有双重属性,即现实性与超越性。人作为生命存在,当然首先得活着、生存着。但是,人的生命存在并不仅仅是自然肉体的存在、现实性的存在,它还有更为重要的方面,即生命意义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能彰显人的生命存在的真正内涵。因为人非动物,其存在与活动并不是本能的,他不会把自己的自然存在当作生命存在的全部,总是要在维持自己自然生存的基础上有所追求,力求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而使自己的生命存在达到更完满的状态。所以,完整的生命存在并不仅仅是现实性的存在,同时也是超越性的存在。作为超越性的存在物,人必然按其自由的法则来思想、行动,精神性的追求和实现往往成为人的快乐源泉。

既然人的存在和发展直接涉及一个“应然”的问题,有其理想、追求的东西包含在内,那就凸显了其中的价值意蕴,人的发展尺度也就由此演变为一种价值尺度。虽然作为价值尺度的财富自有人类史以来就存在,但在不同历史阶段,其意义和作用是大为不同的。如果说,在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条件下,劳动尺度决定的物质财富成为首要财富的话,那么,在这种基本生存需要已经满足,而对其他需要提出强烈要求的情况下,价值意义上的财富便成为更重要的财富。社会越是发展,这种财富的意义就越为突出。因此,在财富问题上,从“劳动时间”尺度向“人的发展”尺度的提升与转换,意味着从客体尺度向价值尺度的提升与转换。

这样的提升与转换对于财富创造与衡量来说,必然会赋予新的意义与要求:一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要求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与目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固然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活动受到两种目的的支配,即外在目的和内在目的的支配。所谓外在目的,就是由外在的强制性所规定的目的,即为直接满足生存需要的目的;所谓内在目的,就是超出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发展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没有外在目的的实现,当然不可能维系人的生存,但外在目的的实现绝对不是最高目的,最高目的只能是人的全面发展。必要劳动只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则是直接指向这一最高目的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追求。二是衡量财富的多少不能仅看经济增长的程度,更要看人的发展程度和价值实现程度。财富既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又是人的价值的具体展现,财富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是一致的。人的发展程度和价值实现程度从根本上制约着财富的发展程度。事实表明,那些价值得到较大实现、生活满意度较高的社会成员必然比之相反的社会成员更具创造性、更富进取心,从而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也是幸福经济学研究给我们的启示。财富创造既然离不开人的发展,那么测量和评判财富的状况也不可能撇开人的发展。看一个国家的富有状况,不能仅看产值、产量,必须看其人的发展程度。

树立新的财富观,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财富的合理增长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提高人们的幸福和快乐水平。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在财富创造和社会发展问题上,就应当重新审视原有的观念并牢固确立这样一些新的观念:

一是新的发展观。有什么样的财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观。新的财富观必然引出新的发展观。既然财富不仅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而且包括人自身的财富;不仅包括客体形式的财富,而且包括人文价值形式的财富,那么,在创造财富的“发展”上,就不能将发展仅仅理解为经济发展,而是必须突出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社会全面发展。只有这样的发展,才能真正创造出全面的财富,才能适应财富发展的历史潮流和内在规律,才能不断满足人们幸福和快乐的要求。如果说,以单纯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发展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亟需摆脱贫困之初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在经济发展有了一定基础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沿用这种发展模式,就是不可思议的了。且不说离开人的发展和人的素质的提高,经济很难得到快速、持续发展,就是发展上去了,如果不能真正用于人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样的发展又有何意义!应当看到,随着发展观上的变化,西方经济学也在强调人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形成了一些很有影响的新的经济理论,如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其他新经济增长理论。这些理论所作的研究是有益的,但在对人的看法上还是有局限的,那就是仅把人或人力作为增加物质财富和收入的手段,而未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实际上,在发展观问题上,不在于要不要谈人,关键在于怎样谈人。在这里,切莫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二是新的代价意识。财富的创造和幸福的满足,必然涉及代价。没有不付代价的财富和幸福,只有付出多少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研究财富与幸福时,必须考虑我们追求到的财富和幸福是用什么样的代价换来的。何谓代价?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是指人类为社会进步所作出的牺牲、付出,以及为实现这种进步所承担的消极后果。代价既与成本直接相关,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成本。成本主要讲的是“合算不合算”的问题,代价主要讲的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只要讲到合理不合理,就不能仅仅用计算来衡量,而是必然涉及一个价值评价。这就要求用全面的财富观和幸福指数对代价作出具体的审视:不光要用成本―收益法来测度,而且要用价值哲学的视角来予以评价。这就要具体研究人们在经济活动和发展过程中究竟付出了多大的牺牲和代价?付出的是什么?付出了多少?假如牺牲和付出的是远远大于我们所实际得到的,那么,这样的财富和幸福是大打折扣的,是无论如何不值得追求的。诚如有的学者所说,这种通往幸福之路实际上是通往地狱之路。值得指出的是,在谈论代价时,还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即代价的主体问题。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承受代价的主体究竟是谁?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是不是发展换来的幸福和快乐对所有社会成员都一律平等?如果创造财富的主体与实际享受财富的主体严重背离,幸福和快乐就不啻是一种空谈。因此,谁之幸福与快乐?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三是新的劳动观念。既然人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财富,而且追求幸福、快乐是财富创造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那就需要在劳动观上作出新的调适:不能把劳动仅仅作为谋生和致富的手段,更要将其作为幸福和快乐的实现方式;不能把劳动仅仅理解为直接的体力劳动,更要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创造活动作为重要的劳动;不仅要强调劳动光荣,而且要重视劳动者的工作安全、舒适、健康、愉悦等。新的劳动观是一种总体性的劳动观、和谐性的劳动观,因而是获取幸福和快乐的劳动观。强调这样的劳动观,并不是要轻视劳动的严肃性。在马克思看来,即使是自由时间中所从事的自由劳动也不等于简单的娱乐、消谴,它同样是一种严肃的劳动。自由劳动无疑“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但这决不是说,劳动不过是一种娱乐、一种消谴,就像傅立叶完全以一个浪漫女郎的方式极其天真地理解的那样。真正自由的劳动,例如作曲,同样也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注重快乐的劳动与抵制文化上的享乐主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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