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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法院应再审

2007-10-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袁祥)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议

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将“限制”一词修改为“剥夺”,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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