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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

2007-10-2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下午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这部法律对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表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律师法没有作规定,应该由刑事方面的法律予以规定。他透露目前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当中。

为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此间法律人士表示,这将有效地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但是现在律师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只需要拿“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就可以了。

至于律师执业过程中行使权利遭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阻挠怎么办,杨明仑表示:目前律师法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也不是说没有规定。他说:“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察的义务,以及该负的责任、不应该有的行为,都作了原则的规定,这里就涉及不能妨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能玩忽职守。刑法对于玩忽职守罪也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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