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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文件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2007-10-3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袁祥)《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今天在北京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澳门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等

出席签字仪式。

根据《安排》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向内地、澳门特区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内地、澳门特区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予以认可的,法院就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内地、澳门特区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黄松有表示,《安排》是继内地与澳门特区2001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6年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之后,在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又一重大成果。《安排》的签署,标志着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关系更趋密切,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向更加广泛的领域扩展。《安排》的签署,必将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内地、澳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澳门经济发展和澳门特区长期繁荣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为内地与澳门法律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未来司法方面的更大合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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