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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2007-11-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10月21日签署第510号令,公布《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新华社10月31日受权将这一办法全文发布。

办法共18条。公布施行这一办法是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制定这一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法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办法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办法还对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登记备案、保密等方面工作作出了规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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