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范凌祥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被改判死缓

2007-11-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8日电(记者袁祥)因家庭矛盾激化,持刀杀人的被告人范凌祥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该案因家庭成员纠纷引发,被告人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争取最佳裁判效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考虑,有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余地。故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后,青海省高级人民

法院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经调解亦达成赔偿协议。近日依法改判被告人范凌祥死缓。

被告人范凌祥与被害人范凌云系同父异母兄弟。2006年4月29日,范凌云与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同父异母的妹妹范凌兰发生争执、厮打。范凌祥闻讯后,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赶回家中,见姐姐范凌兰被打,母亲嘴角有血,即又携带一根铁棒翻墙进入范凌云家院内,持铁棒击打范凌云头部、面部,并朝范凌云及其妻子连捅数刀,致使二人因失血过多死亡。范凌祥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让110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凌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凌祥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范凌祥将其兄嫂二人杀死,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范凌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又有请110呼叫120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遂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不核准范凌祥死刑,发回青海高院重审。

范凌祥一案发回后,青海高院非常重视,想方设法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和被害人亲属的服判息诉工作。承办法官积极给被告人一方做工作,向他们阐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作为予以考虑的量刑情节,促使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情绪逐渐缓和。

经过审判人员前后六次耐心调解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当事人亲属间的仇恨和对立终于得到了缓解,被害人亲属对未核准范凌祥死刑表示理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也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青海高院依法改判范凌祥死缓。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社会反响良好。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