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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理念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2007-11-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群 我有话说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此,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而此前的2005年9月15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的首脑会议上,代表中国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
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讲话,正式提出了“和谐世界”的新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是世界局势变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政策的宣示,标志着中国的外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维护世界和平的稳定,促进国际社会和谐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和谐世界不是中国儒家理想中的大同世界,而是在承认世界复杂多样的前提下,求同存异,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秩序状态,为了实现共同的发展,各国之间互利合作,互相包容,文明对话,共同繁荣。但和谐世界理念的最终实现,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间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发展趋势下,单靠一国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实现的,它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因此,国际合作是实现和平与发展,构建和谐世界的必然选择。和谐世界理念适应了国家之间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世界各国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相互依赖的发展趋势,寻求国家合作成为必然选择,也使国际合作原则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深远的意义。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各国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有何不同,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合作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其作为一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5年第一个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国际合作”,并且在多处明确了国际合作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联合国宪章》之后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进一步发展了国际合作原则,使之成为国际公认和广泛接受,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纵观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自从国家产生,伴随国家之间关系发展的始终是“冲突”与“合作”。20世纪中叶以前冲突多于合作,国际合作基本上也是双边的,区域合作很少,更没有全球性合作。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彼此是平等的,是否进行国际合作完全是主权范围内的事,除非有条约约束,否则是没有进行国际合作的义务的。但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使各国认识到了战争只能给人类带来灾难,于是各国开始由对立转向合作。联合国的成立正是国际合作的结果,它成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之间开展合作的过程。没有国家之间的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首要目的的国际组织也不可能成立,因此国际关系的发展离不开国家之间的合作,这也是为什么《联合国宪章》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文化及人类福利等问题作为其宗旨之一。在当今各种纷繁复杂的国际事务中,单靠一个国家独立解决的事项越来越少,而受国际政治、经济影响的事项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各国只有将自身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进步发展结合起来,同舟共济,才能真正实现自我发展。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合作的前提。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国际社会的各国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关系,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制度有何差异,彼此都应是平等的,无视别国主权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当然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国际交往中各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的与日俱增,使

得主权国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有必要在一些合作领域适当地限制国家主权,各国都要做必要的妥协才能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但这种妥协与

让渡是国家自愿的,也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和谐世界要求的“和”所主张的是“和而不同”,是说各个国家要能包容不同文明的存在,同时又要尊重每个国家保留自己的优秀文明,就是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因此,互相尊重主权,平等地进行交往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

国际合作原则是实现国际法构建和维系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保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和谐世界需要机制的建构与实施使它从应然变为实然。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决定其为构建和谐世界提供可能,是实现和谐世界的法律途径。但因为国家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所以在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也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强制执行国际法,因此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协调意志的反映,其制定和实施都依赖于国家自身。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总是力求使本国的立场和利益在国际法中得到体现。但任何国家都不是孤立的,只有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对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影响着国际法。因此,国家之间只有本着国际合作的精神,才能制定反映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规则,并自觉地执行,实现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有效调节,最大可能地实现和谐秩序。

国际合作是实现和平与发展、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础。只有坚持国际合作原则才能建立世界的多极格局;只有坚持国际合作原则才能建立共荣共赢的国际经济关系;只有坚持国际合作,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非传统安全问题。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既是和谐世界的倡导者,也是和谐世界的实践者。目前,中国要实现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协调发展,就要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国际合作、国际交流促进和谐世界的建设。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使中国的发展融入世界的发展之中,这是中国外交在构建和谐世界过程中的理性选择。

和谐世界的理念表达了人类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诉求,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只有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实现人类的共同价值,世界的和谐共存。(作者为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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